里赞代表:建议尽快启动修订《法律援助条例》

    3月5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四川省委副主委、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他提出尽快启动修订《法律援助条例》(简称《条例》)的议案。

    里赞指出,自2003年9月1日《条例》施行以来,保障了经济困难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权利,也解决了社会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等问题,但《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影响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推进。

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到位

    法律援助经费是决定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条例》颁布施行后,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据此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了同级财政预算。“但多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投入长期停滞不前,无法保障经济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制约了法律援助事业的持续发展。”他直言,国家正大力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自2017年起已在全国8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通过调研得知,有的地方财政由于没有增加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只能挤压民事法律援助空间,严格控制民事法律援助的审批,导致很多经济困难群众无法获得民事法律援助。

    此外,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从接案到调查、代理、辩护,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文印费、通讯费、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里赞指出,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为例,目前全国各省制定的省内办案补贴标准多为1000-2000元左右每件,有的地方甚至还延续着十几年前制定的办案补贴标准,仅400-800元每件。补贴难以支出,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运行成本都无法保障,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建议加强法律援助的人、财配备

    《条例》第五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但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工作人员的编制等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里赞表示,目前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性质各异,这种定性不统一、编制不健全、待遇差异大的情况,直接影响了队伍的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影响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由于各地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偏少,且需要承担大量法律援助日常接待、咨询、审查、受理等业务类工作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案件信息录入等行政事务类工作,因此法律援助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基本都是律师。

    为此,里赞建议将《条例》第三条修改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鉴于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的性质,为保护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他建议将《条例》第24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