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能干代表:建议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建立村干部工资保障机制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农科村党总支书记王能干带来一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议案。他建议将此条款中“给与适当补贴”修改为建立村干部工资保障机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201010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在第二章第六条第三自然段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与适当补贴。”

王能干认为,这样的规定意味着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干部)在村级组织工作,不计工资是辅助性补贴,是副业,不属主业。他们的工资报酬得从别的主业劳动中获取,法律上对其工作性质没有明确。

   “村干部既是乡士人才,更是村级组织的核心,是乡村振兴的宣传员、播种机、耕作手,是与村民群众心手相连的领头羊,工作状况好坏,直接关系到乡村振兴的成果,村民群众的福祉。”王能干表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实现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人才是关键,组织是核心。

    王能干告诉记者,在农村现实工作中,上面千条线,村级一根针,必须精准传导,亲力亲为,埋头苦干、夙夜在公,难有双休日,不计白夜天。他认为,村干部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公务终端,只有全身心投入,才能不辱使命。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脱贫攻坚的决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村干部的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基础牢,大厦固。

为了适应新时代乡村振兴的需要,激发村级组织的活力,保障村干部劳动付出与工资报酬相对应,王能干建议将此条款中“给与适当补贴”修改为建立村干部工资保障机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