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解读通知政策法规出台前应充分听取企业意见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通知》就充分听取意见相关工作提出了科学合理选择听取意见对象、运用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完善意见研究采纳反馈机制等具体要求。

    针对《通知》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司法部负责人对此加以解读。

    司法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反映,在制定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制度过程中,存在着听取意见对象覆盖面不广、代表性不足,征求意见事项针对性不强、程序不规范,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制定《通知》,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有利于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司法部负责人介绍,《通知》主要从科学合理选择听取意见对象、运用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完善意见研究采纳反馈机制、加强制度出台前后的联动协调、注重收集企业制度建设诉求信息、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等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相关措施。同时将听取意见的范围明确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通知》在科学合理选择听取意见对象部分中突出了要注重听取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的意见,司法部负责人表示,这样规定有效兼顾了听取意见主体的普遍性和针对性,对于更好地保障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实践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变动过快、出台的政策上下不一致、政策执行不协调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通知》提出在有关制度制定过程中,要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加强对即将出台政策的宣传、解读,促进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做好执行新政策的相关准备,从而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司法部负责人认为,这可以加强政策出台和执行的上下协调,有效避免政策相互打架、政策执行简单化、“一刀切”等问题。

    目前《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听取意见的相关程序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对于《通知》与以上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关系,司法部负责人表示,《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是《通知》的上位法和制度设计依据,《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则是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