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盛唐法制助力民族复兴

该书是我国首部专门且全面展示唐代诉讼法制的专著。它依据唐代刑事诉讼惯例演进规则,勾勒出了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明中制度、惯例、观念三位一体、协调互动的运作格局,基本查明了唐代诉讼文明的整体和运作规律。

 

——我国首部专门且全面展示唐代诉讼法制的专著上市

 

煌煌盛唐法制,助力当代民族复兴113日,第五届郭沫若中国历史学奖获奖名单正式公布,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陈玺的学术专著《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获提名奖。谈及该书的出版初衷,陈玺表示,它不仅为了课题结项,更在于试着打开法律史研究新局面。

该书于2016年首版,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20189月再版,获得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立项,现正进行英文本翻译工作,预计2020年由德国斯普林格出版社出版并发行。此外,它还荣获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方德法治研究成果奖。

这是一本怎样的学术专著?该书编辑推荐说,它依据唐代刑事诉讼惯例演进规则,基本查明了唐代诉讼文明的整体和运作规律。陈玺说,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且全面展示唐代诉讼法制的专著。它虽侧重于诉讼惯例研究,但在讨论诉讼惯例时也常涉及当时的制度运行问题。

 

耗时六年完成

从开始写作到最后正式出版,共花了六年时间。陈玺说,该书以他主持的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为选题,以他的博士论文《唐代诉讼制度研究》(已于2012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为基础,另起炉灶、谋篇布局而成。

回顾这六年,陈玺说,有喜悦,有心酸,有困惑。有一天晚上,父亲突然看着陈玺电脑上的文稿题目问,现在为什么还需要研究唐代这么古老的法律?陈玺无言以对。当该书因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被央视《新闻联播》报道后,老人说,看样子这个书还不错。

为什么要研究唐代法律?研究古代法律有什么用?从2009年开始专注唐代诉讼制度研究,到2010年关注唐代诉讼惯例问题,陈玺发现,解决好法律史研究的现实借鉴是法律人必须直面的问题。这也是研究法律史与历史学的不同,法律史研究不能无视通古今之变’”

什么是诉讼惯例?陈玺说,惯例这一称谓,非我国法学固有。清末民初,伴随着西学东渐和法律改革,当时社会关注到国际法、英美法的某些制度中常提到惯例一词。诉讼惯例,即在一般性诉讼制度之外,存在的习惯性诉讼规则。刑事诉讼惯例,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客观存在,却不见于律典明确规定,又为官方和民众普遍认同的各类习惯性规则。

陈玺表示,理解诉讼惯例的内涵,必须以诉讼制度为基础。如,在具体司法审判中唐沿袭汉杂治规则处理诏狱案件时,如何审判重大案件,如何组成临时司法机构,这些机构的权限及审判程序如何等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要依据惯例行事,其在司法实践中常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很多重大案件需要靠这种方式解决。比如,唐代律例在一般三流之外(流刑分为三个等级:流放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又创造了长流规则,作为处理罪犯的加重手段。这就是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审判中产生、发展、运行的习惯性诉讼规则。陈玺说。

诉讼制度、诉讼惯例、诉讼观念三者是共同支撑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律文明的基本要素。陈玺说,这是他在准备博士论文期间的重大发现,这些内容也被他写入了书中。书中我也对与之相关的概念,如先例、判例、惯例、故事、习惯等,逐一进行了分析。

陈玺说,虽然该书源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但完成这部书不仅仅是为了课题结项。它已有很多前期成果发表在期刊上,如《法学》《法学家》《法律科学》等。完成这部书最重要的目的,是为自己这五六年的学术思考,做一个系统总结。

 

查明三大问题

经过深入研究,陈玺认为,唐代刑事诉讼惯例最大的特点是实践性、灵活性。制度、惯例、观念之间的良性互动,构筑了中国固有法治时代诉讼规则发展的基本格局。例如唐代的弹劾制度,官方虽有御史权限、职责等具体规定,但实践中仍主要依靠故事(惯例)。

据陈玺介绍,本书共518章,57万字。它主要按照唐代司法审判程序流程进行划分,又包含总论、诉讼主体两部分。主要思路是以程序为切入、以审判为中心。这与当下我们讲的司法改革思路是完全契合的。其中,较精彩的有第二章、第十一章、第十八章等。

陈玺说,第二章以妇女为主题、第十一章以杂治为主题、第十八章以赐死为主题。这些章节过去学界虽有研究但较有限。例如赐死问题,唐代《狱官令》规定:五品以上官犯非恶逆以上,听自尽于家。但具体实践中,其操作常与法律规定大相径庭。

陈玺认为,在本书中,他主要查明了三个问题。

首先,是规则继受与变迁。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明三代发轫,秦汉立基,经由历代损益厘定,洎乎隋唐,臻于完备。历代诉讼规则中,告诉、拘捕、审判、执行诸多规则的继受规律昭然若揭。唐代诉讼规则趋时更新,创制了加役流、长流等。此外,唐代立法与司法相互为用,继受与创新协同并举,由此成就了其诉讼法制文明卓尔不群的风格。

其次,是规则创制与适用。大量司法实践样本的客观存在与立法程序的渐趋规范,是诉讼规则创制的基本前提。唐代司法审判,既有对成文诉讼制度的严格遵循,也有对不成文诉讼惯例的长期适用。其演进途径有两种:经立法机关吸纳或认可,最终上升为诉讼制度;或长期保持惯例样态,在特定领域长期运行并加以完善。

再次,是诉讼制度与惯例。秦汉以后,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表现形式的立法样态渐成主导,但纵观隋唐时期诉讼规则发展历程可知,诉讼制度与诉讼惯例之间呈现反比分布样态:凡某一领域诉讼制度相对完备者,诉讼惯例发挥的作用相对受限;若某一领域诉讼制度尚不健全者,则该领域诉讼惯例往往大行其道。

同时,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无法脱离司法实践,无法与诉讼惯例相互割裂。比如,在唐代司法惯例中,诸如杂治、长流等特定领域,统治者将诉讼规则长期保持惯例状态,予以长期适用。诉讼制度与诉讼惯例相辅相成、相互影响,最终成就了固有诉讼文明薪火相承与革故鼎新并存的风格。

 

运用最新史料

资料、观点、方法,是学术研究创新的三大重要领域。作为一本法律史专著,该书何以荣获郭沫若中国历史学奖?该书编辑说,它勾勒出了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明中制度、惯例、观念三位一体、协调互动的运作格局,展示了我国传统诉讼法制文化演进、发达概观与规律。

陈玺认为,更重要的在于自己身居古城西安,对当地新见出土资料的恰当利用。本书在扩展资料搜集、适用范围的同时,尤其关注对近年来新出土唐代文献的充分利用,如对《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洛阳流散墓志汇编》等新见资料的运用。

其中,长安、洛阳两地近郊新出土的唐人墓志蕴含的诉讼法制信息,目前尚未引起诉讼法史领域研究者足够重视。陈玺说,本书详细剖析了《李多祚墓志》《刘祎之墓志》《成王千里(李仁)墓志》《卢巽墓志》等出土资料蕴含的法律史料,为其研究提供了有力支撑。

与历史学者研究历史不同,法律史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应当坚持自己的法学底色。陈玺说,以本书研究侧重于诉讼惯例为例,文学家在唐代笔记小说中看到冤魂上诉情节将其视为神异鬼怪故事传说,但从法律史研究角度看,这是唐人的一种诉讼观念。

陈玺表示,该书的再版、获奖,他倍感欣慰,但诉讼惯例仅仅是古代诉讼法制的一个点,甚至不是一个面,以它去勾勒描摹中国漫长的法治文明非常不足。目前,他还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宋代诉讼惯例研究,也将不断深入对古代司法制度的认识、研究。

陈玺期望,从事相关研究的学者,包括在校法学、历史学专业学生,都能读读这本书。业内同行和前辈,可以多给我些建议和批评,为后续同类研究提供参考。学生可以学习如何写好文献综述、如何收集材料、如何谋篇布局等,以养成基本学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