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及服务区停车等问题应明确

日前,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起草发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323日。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考虑驾驶人、运输车辆、道路及周边环境对于交通安全的影响,也要考虑托运企业、承运企业以及管理部门在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的主体责任与监管职责。笔者主要就意见稿中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及限制其行驶的有关措施等内容谈三点看法。

首先,近年来,多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都发生于高速公路,事故形态多为简单追尾事故。因此,笔者建议在意见稿第46条增加一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外,驾驶人应立即通过拨打110或者122电话联系等方式联系公安机关,简要告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故障或事故地点及原因,请求协助采取安全防护及分流工作。公安机关接到驾驶人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附近巡逻民警、辅警或其他工作人员赶赴现场采取安全防护及分流措施。”

其次,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避开人流车流密集区域、重点保护区域、人流车流高峰时段,是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但危险货物运输也是保障相关企业生产以及人民正常生活的重要经济活动,涉及的安全管理措施既要有针对性和强制性,又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充分体现行政管理的服务属性。因此,笔者建议在意见稿第50条增加一款:“对临时或长期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措施有异议的,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公安机关提供随行引导、防护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承运人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可向限制通行措施涉及区域的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或者需要随行引导、防护的出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须作出答复并阐明原因。”

再次,高速公路服务停车区规划设计目前缺乏统一标准。因此,笔者建议修改第51条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提供停车服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区域应方便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出,充分考虑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主要车型停车所需的空间大小;应与其他车辆、特别是大中型客车停车区域明显区分、相互隔离;应与人员密集区域、加油站等保持安全距离。”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