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亮点,但应急救援制度等需完善
编者按: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起草发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报特约学者探讨。
——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逐渐成为危险货物的生产、储存、使用大国,危险货物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衍生了威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尤为突出的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在此背景下,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起草、发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回应社会关切 有三大亮点
作为部门联合规章,《办法》回应了社会大众关心的诸多问题,有许多亮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危害程度超出想象。笔者统计近年来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发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依然是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中之重。如2012年的“6·29”广东特大油罐车泄露事故,造成20人死亡、31人受伤,2014年的沪昆高速“7·19”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1万家,车辆37.5万辆,从业人员150万人,完成危险货物运输量约11亿吨,占各种运输方式的近70%。
此次《办法》回应社会关切,适时制定,笔者认为有三大亮点:一是依法行政,构建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体系。《办法》的基本定位是实施现行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是在我国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框架下,以企业主体责任为中心,依法构建了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各环节全链条的监管体系。二是充分吸收了国际公约和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立法经验,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所涉及的托运程序、包装容器、运输操作等进行了系统规定。三是形成了以交通运输部门为主,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联合监管、协同监管机制体系,旨在发挥监管合力作用。
应建立应急救援制度等
《办法》共10章79条,从总则到法律责任、附则,对危险货物承运、装卸、运输车辆运行与通行管理、监督检查等进行了明确,立法专业性、技术性强,但仍有遗漏、缺失事项,建议增设、完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拓展服务空间,形成监管与服务联动、企业与政府协同的综合工作机制。
第一,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设立应急救援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办法》第44条规定了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但没有设立应急救援制度。事实上,危险货物运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已有一定的工作机制和实践,《办法》作为六部门的联合规章,应将急救援制度纳入其中,规定企业、政府部门制定不同层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相互衔接,各自履行不同层级的事中事后应急救援义务和职责,及时处理应急事件。《办法》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做法,设立机构,建立专家库和工作机制,为社会公众、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救援组织提供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应急反应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二,提供事故预防的公共服务,便利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办法》第4条明确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预防为主”的原则,并在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的人员安全培训、设备管理、岗位操作规程等各方面和各运输环节予以落实,凸显了企业主体责任。这是正确的,但从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预防的国外经验来看,政府的事故预防公共服务同样不可缺失。其中,美国交通管理部门的做法值得借鉴。针对罐车侧翻事故,美国交通部门制作预防罐车侧翻事故驾驶技能培训视频,免费赠送给驾驶人培训学校、运输企业;制作罐车侧翻分布电子地图,详细记录了美国历年危险货物罐车侧翻地点、分布、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等数据信息,免费提供给罐车驾驶人。当然,《办法》在确定事故预防公共服务时,需明确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不代替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不作为追究政府部门执法责任的依据。
第三,推行互联网+电子政务,提升服务效能。在政务信息化建设方面,《办法》稍显滞后,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监测预警,增强监管效能,尤其是实施跨区域、跨部门监控,对危险货物运输过程实行有效监控和管理。
(作者系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