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邢吉华委员:建议出台涉税、骗贷领域相关司法解释文件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邢吉华共带来多份提案。而骗取贷款罪的法律完善问题成为所有提案中的重头戏。
“在金融领域有一个罪名是骗取贷款罪。从实务角度上说,尽管骗取贷款罪有立案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不一样的做法,所以不太统一,效果不太好。带来这个提案的目的是希望能理顺司法解释,在全国层面上进一步完善。”邢吉华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据了解,目前,公安机关在查处经济犯罪执法工作中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是在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区公检法机关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100万元以上,但有足值抵押物,或到期归还等没有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存在一定争议。公检法三部门对于此类案件定罪量刑标准认识的不统一,严重阻碍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件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必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涉案数额的多少等不同情形,统一明确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标准。
对此,邢吉华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谦抑原则”的适用应当以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底线。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类案件中,应当将“是否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而不是作为定罪标准予以适用。
其次,在办理虚开发票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区公检法机关对“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但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如为申请银行贷款符合规定而循环虚开发票的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犯罪存在一定争议。公检法三部门对于虚开发票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标准认识的不统一,严重阻碍了案件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十分不利。
邢吉华表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不是虚开发票类犯罪定罪处罚必要条件。有必要根据虚开发票数额、份数的多少、是否造成税款损失等区别不同情形,统一明确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