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株连无辜应成为基本常识
近日,为改善开学季交通问题,内蒙古呼和浩特重启开学模式:家长乱停车,将与学生班级考评挂钩。交通部门解释,对接送学生的车辆采取即停即走的方法,交警协助开车门,护送孩子过马路,对长期停放车辆,进行抄告制度,与学校进行结合,对孩子综合进行考评等等。
每逢开学季,学校周边道路被送孩子上学的家长车辆堵塞,一直是各地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也确实需要好好治理。问题是,违反规定与学生班级考评和孩子综合考评挂钩,不仅是没有法律依据、权力任性、越界的问题,而且直接违反现代社会常识和现代法律基本精神。
法治的基本目标是控制权力任性、滥用和对公民权利造成的伤害,相应精神和要求是,任何权力行为和社会目标、政策都应在保障、不侵犯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制定和运行,而不是本末倒置,为了一时的目标乃至权宜之计而法外用权,牺牲和损害公民权利。
所以说,不但禁止株连应当成为一项基本常识,进行执法创新、更好地治理违法行为也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上,尤其在涉嫌侵犯人们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能为了治理违法执法者自己就违法,没有根据地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