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九种情形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体开展业务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日前,记者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筑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并列明了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体开展业务的九种情形。

  《通知》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公司要建立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控责任,加强资质管理、业务管理、档案管理,及时报告发现的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体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完善合规监督,重视保险公司中介渠道合规内审等。

  《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体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九种情形:

一是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二是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三是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四是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是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六是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不得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是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没有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八是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九是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