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政府责权利均有边界

——读《旧制度与大革命》有感

  

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生活、生存于社会之中,不可能独立存在。基于此,其必然会与他人、社会和国家等主体产生某些权利义务关系,而权利义务关系的厘定与理清,自然伴随着责任的划分与承担。有时候,人会想着多享有一些权利或自由,少承担一些义务或责任,但这不是自己可以决定的,最好的依据是法律,当然,道德观念或伦理信条也可以提供某种依据。

如何厘清个体与国家之间的这种责权利呢?或许在有关专家学者推荐阅读的《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能找到相应答案。该书系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的著作。作者在第六章说,“种田的人……连他们也竟然相信,如果农业得不到改进,应主要归咎于政府,因为政府既不提供足够的咨询,也不提供足够的帮助”,他们常常会质问:“为什么政府不任命巡视员,每年在各省巡视一遍农作物状况,教育种田人改进耕作方法,告诉他们必须怎样管牲畜、怎样把它们养肥、怎样饲养、怎样出售以及必须赶到哪里上市呢?”甚至“连那些最无法避免的灾祸都归咎于政府;连季节气候异常,也责怪政府”等。

为何法国的种田人什么都怪政府?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政府平时管得太多、太细,但管得多管得细,难免精力分散、财力不足,当然,不排除某些事务政府确实没管理好。二是由于政府平时管得太多、太细,承担了一些本应该由民众自行管理的责任,长此以往,把民众“惯坏”了,民众随之变得“懒惰”,已没有意识和能力管好本属于自己应该处理的事务。三是当时法国还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民众法治意识、权利义务和责任意识等观念还未普遍养成,随之没有一种从自身角度出发看待自己的事务处置不好而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担当。这大概是当时法国出现“大家都认为,若是国家不介入,什么重要事务也搞不好”怪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说明民众将国家社会治理的责任全部推给政府,对政府是不公平的,也是自己没有责任意识的体现。政府有政府的责任,政府有政府的权限,民众亦应如此。当民众因自己对权益管理不当而遭受损失或仅仅是因为自己和其他主体发生纠纷时,就应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寻求救济。比如,生活中,人们去银行办理一些数额较大的转账事宜时,银行工作人员常会一而再再而三地询问客户向谁转账、为何转账以及是否经过审慎考虑等问题,在此当然要表扬银行工作人员的热忱服务,但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有法定义务这样做呢?答案是否定的。身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自己在管理财务问题时应该审慎思考,银行工作人员热心服务并不代表他们应该替代客户承担因为客户自身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因此,政府工作人员秉承与践行“为人民服务”是一种优良的传统,应予以坚持,但这并不代表政府的权力没有边界。法治政府,即意味着在明晰的权力清单制度下,有些事务政府必须管,且必须尽力管好;有些事务政府没有权力管也没有义务管,民众或其他主体应该自行管理,其管理的依据最好是法律法规。在一个法治国家,政府权力有边界,民众权利也有边界,政府没有义务越俎代庖替某一个个体承担本应该由该个体自己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政府也没有这种精力和财力。一言以蔽之,民众、政府的权利都有尽头以及责任边界。

(作者系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