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生态量化检索与观察
——评《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环境研究》
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公布,对包括香港、澳门、广州、深圳、珠海等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近期至2022年,远期展望到2035年的发展进行了纲领性规划。值此之际,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滕宏庆、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亮等编著的《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环境研究》正式出版。
这是我国第一本、也是目前唯一一本研究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环境的专著。它是我国跨税域湾区专项研究跨出的一小步,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基础研究先行者探索的重要一步,对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理论研究和实务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现有法治生态的数字描绘
本书在法治环境研究层面的创新主要有两点:一是研究方法的创新;二是分析模式的创新。在研究方法创新方面,它以独立第三方角度,将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的法治建设现状细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和法治文化四个方面,并参考学界法治评价的经验及司法界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办法等,构建了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法治评价指标体系。在分析模式创新方面,本书创造性使用了“法治差序”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法治指数中的差序,对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城市之间法治环境的梯队差进行归类,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法治共建方案。
评判粤港澳大湾区现行法治生态的难度在于法治指标体系的构建。该书通过专家评价模式,用“纲举目张”思路,对粤港澳大湾区城市法治环境进行了评价。其评价内容覆盖立法质量、法治政府、司法公正、法治文化等方面。它通过三个层级的指标,全新构建了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指标体系,其中一级指标4个、二级指标20个、三级指标100个。三级100个子指标设置于专家调查问卷的相应分值中。它通过对回收的133份专家调查问卷的统计数据,进一步分析得出评价结果。由此可见,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的法治水平分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高度法治城市,包括香港、澳门;第二等级为中度法治城市,包括深圳、广州;第三等级为浅度法治城市,包括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惠州、江门、肇庆。
更可贵的是,本书对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中每一个城市的整体法治现状、所处排位、现存问题及解决思路,都进行了一一分析梳理,其为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法治环境如何解决差异化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第一手资料。
法治路径借鉴与探索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本书的另一亮点在于细化的比较研究。检测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环境,需要一定的坐标系,该书以世界级湾区包括美国旧金山湾区、纽约湾区和日本东京湾区等为参照坐标,在分析现有世界级湾区成功经验及其对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启示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路径建议。
本书通过对旧金山湾区、纽约湾区、东京湾区在基础建设、立法内容、灵活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分析认为,该三大湾区得以实现其创新发展模式的重要原因是对法治环境的重视和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营造。作者以此对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路径进行了四方面思考。
一是立法保障湾区合作。立法保障是应对湾区合作问题最有效的办法。以“法律”作为材料,形成粤港澳大湾区制度稳步落地的根基,借由国家层面的强制力,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保驾护航。
二是搭建中央、地方多层次协作机制。由中央进行顶层设计,在粤港澳大湾区特殊背景下有明显的便利性,可灵活应对湾区内各地政府因权力差序、法律资源缺失、区域资源失衡等带来的种种问题。
三是设立专业委员会。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的两类专业委员会,包括对湾区事务中单一领域问题提出建议的智库委员会机制和大湾区协会下的专门服务机构。
四是打造政府、社会共同治理体系。将湾区事务分为由政府进行管理的事务、由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事务、由社会主体进行管理的事务,有针对性地提高处理事务的效率。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建设是一项宏大的工程,它面临优势资源整合和法治深度融合的问题,每一步的前进都需要扎扎实实的法学理论探索和法律实践,本书顺应湾区发展大趋势,对跨税域湾区法治建设理论和现状进行开拓性探索研究,并先行先试,意义重大。
(作者单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