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规制和政府规制合作治理理念的体现

——兼谈《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决定了法律发展的历史。工业革命以来,特别是20世纪以来,工业化、科技化、市场化和城市化将人类社会带进了不可逆转的现代风险社会。现代社会的科技风险往往会造成系统的、不可见和不可逆的伤害。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指出,对科技风险的研究是现代性反思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社会的科技风险需要法律应对,消费品召回制度便是一项为了识别和防控科技风险而产生的法律制度,正所谓“世界汽车工业发展的历史,也是一部汽车召回法律制度进步的历史”。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总结了现行《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借鉴了发达国家消费品召回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旨在通过部门规章的法律形式建立统一的消费品召回法律制度。

科技哲学家认为,只要人类能够合理地发展、选择和使用技术,技术风险就理应得到规避。在现代社会,充斥人类生活方方面面的消费品是高度科技化和高度风险化的。提供高科技和高风险消费品的生产商是识别和防控技术风险的第一责任人,现代法对此予以确认。如欧盟《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设计一个安全体系,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其实,生产商也具有主动降低技术风险的积极性,旨在减免未来可能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现代法的这一态度也基于生产商是消费品技术风险的“制造者”和“知情人”,他们更有技术能力去识别和防控消费品缺陷引发的技术灾难。法律规定生产商召回缺陷消费品的责任,而建立消费品缺陷识别和防控机制并实施召回行为则属于生产商自我规制的重要内容。为指导生产商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行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专门制定了国际标准《消费品召回 生产商指南》(ISO 10393-2013)。这一国际标准被引入到国内,转换为国家标准《消费品召回生产商指南》(GB/T 34400-2017)。该标准规定了生产商做出召回决策、实施召回时应遵循的原则、召回实施程序、执行的措施、准备的资源以及改进的方法等内容。标准是利益相关方协商一致进行自我规制的重要工具,这一国际标准的产生标志着生产商将会就消费品召回问题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共识。有的国家还专门成立了以经营“消费品召回管理”业务的公司,消费品召回完全成为一项可以委托外包的私人业务。

尽管生产商对消费品的技术风险具有自我规制的积极性和法律责任,但政府还应对生产商的自我规制实施相应的监督,即政府规制。因此,政府可以强制要求生产商实施消费品召回,也就是强制性召回。此外,即便是生产商发起的自愿召回,也应遵守法定程序,包括向监管部门报送具体的召回计划、向利益相关方通告召回计划以及向监管部门报送召回结果等。同时,监管部门可以随时监督生产商实施召回计划的情况,并加以干预。

《管理规定》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消费品召回的自我规制和政府规制的合作治理理念。生产商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应依法全部召回缺陷消费品,这表明生产商是识别和防控消费品技术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应主动建立消费品技术风险识别和防控体系,实施自我规制。否则,监管部门应依法责令生产商实施召回,进行政府规制。面对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高风险,强化市场自治极为重要,如何引导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地展开自我规制将成为现代法治成功与否的关键。此时,需要科学设计各种主体的责任分配机制,既要充分诱导市场主体积极展开自我规制,又要对自我规制实施政府规制,建立识别和防控现代社会技术风险的良好合作治理关系。

(作者系法学博士,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