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权遭侵害的类型与防范
患者隐私权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它主要分为患者个人基本信息、患者疾病信息等,侵害其权益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者,应严格做好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规范病案管理制度等。
据新华社“中国网事”报道,深圳居民赫女士近日前往深圳某医院就诊,在急诊科分流站掀起上衣做心电图检查过程中发现,墙面上有监控摄像头正在工作。赫女士认为,在检查区域安装摄像头侵犯了其个人隐私,并存在泄露给第三方的风险,遂与医院产生纠纷。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及信息传播途径不断扩大,患者隐私权被侵犯时有发生。如某知名人物一旦患病,不久就会传遍大街小巷,近至每个人周围,有人患病就会人皆尽知。患者隐私权一旦受到侵害,不仅会影响其身心健康、疾病治疗,还会对其社交、就业等产生很大困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极大伤害。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私权范畴,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确认及保护。患者隐私权属于隐私权的一种,但它更为特殊,其与患者的人身属性更强、切身利益更紧密,受侵害造成的影响更严重等。患者前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常常需要披露其健康状况、病历资料、家族病史等个人信息,甚至暴露身体的隐私部位以便诊断与治疗。因此,如何对患者的隐私权予以严格保护,具有更高的要求与特殊意义。如何尊重与保护患者隐私,创建和谐、有序的就医环境,是我国在推进诚信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亟待加强的工作。
何为患者隐私及隐私权
患者的隐私主要有以下四类:
第一类是患者的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收集到的患者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性别、工作单位、出生日期等。
第二类是患者的疾病信息。主要包括患者所患何种疾病、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等,以及患者的病历、各种检查化验结果等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患者使用的药物等。
第三类是患者的身体隐私。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出于诊治病情需要,往往需要对患者身体进行检查。这些检查活动必须严格限定在以疾病治疗为目的的范围之内,尤其是患者的性器官、有缺陷或者残疾的身体部位,更须严格保护。
第四类是患者就医时的私人空间。患者接受治疗时,需要在一定的空间内向医务人员陈述其个人信息或者接受检查、治疗等而暴露身体隐秘部位。该空间应具有私密性,从而保护患者的隐私,如门诊室、检查室、手术室、病房等。
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所披露的私人信息及私人空间受保护的权利。它主要包括患者所享有的、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侵犯的隐私隐瞒权、占有权、维护权、利用权等。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对“患者隐私权”作出统一、明确的定义。但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等。
患者隐私权侵害之类型
笔者对已发生的案例进行梳理发现,目前,对患者隐私权侵害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类是患者的个人医疗信息遭不当披露。由于医院对病历管理不当或未经法定程序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等导致患者的个人基本信息、疾病信息等遭不当泄露,给患者造成损失。
第二类是未经患者同意,而向他人披露、公开传播患者隐私。主要包括医务人员故意或者疏忽大意在学术研究、病例研讨、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以及与他人谈论等过程中泄露患者隐私,进而引发社会关注及造成不良影响等。
第三类是患者的身体隐私遭不当侵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医生在检查时未能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认为医生对其身体隐私部位的检查与自身疾病无关,属于过度医疗或者系医生主观恶意侵犯;二是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医务人员假借检查治疗之名,非因治疗需要或超出必要范围,而行非法窥视或触碰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从而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心理负担。
第四类是患者就医时的私人空间遭到不当侵犯。患者接受治疗时,未经患者同意,医务人员组织或允许其他医生、进修医生、实习生等观看、观摩,或者医疗机构未做好场所的封闭性管理,导致其他病人闯入、逗留、旁观等侵害患者的隐私。
患者隐私权被侵害之担责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侵害患者隐私权需承担以下三类民事责任:
第一类是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针对的是正在发生中的侵权行为,如媒体对患者隐私的持续报道等。如果侵权行为已经终止或者尚未发生,则不适用停止侵害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但如果侵权行为给患者造成其他损失的,也可以与其他责任方式合并适用。
第二类是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上的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自愿向受害者道歉或者法院通过判决强制被告人向受害人道歉的方式。对于受害人来说,赔礼道歉可使其受伤的内心得以安慰,对于侵害人,赔礼道歉可使其认识到错误,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第三类是赔偿损失。患者隐私权受侵害的结果,主要表现为精神痛苦,有时也包括其他损失,如因精神受损产生的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以及诉讼费等,因此,侵害患者隐私权不仅需赔偿精神损失费,有其他损失的也需进行赔偿。
如何保护患者隐私权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持续推进,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完善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不容忽视,保护患者隐私,不仅是道德的呼唤,更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应严格做好患者病历资料等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规范病案管理制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向其他机构及人员披露、提供患者的病历资料等。加强对医院职工的法治宣传与培训工作,严格遵循规章制度。提高医院硬件设施的建设,确保医疗场所封闭性,为患者就医提供合理安全的医疗环境。
其次,医生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伦理道德,需尊重、体贴和同情患者,保守患者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资料予以牟利。在对患者身体隐私部位检查时应履行告知义务,需要以教学、研讨等为目的进行检查、拍摄、出版发行时,应符合诊疗规范并征得患者同意。对患者诊治时,需在单独空间进行,或应有布帘、屏风等进行隔离,禁止与患者没有关系的人旁听、窥视或出入。
再次,患者及其家属应提升隐私权保护意识。在治疗疾病过程中,如发现其个人基本信息及疾病信息泄露、身体隐私部位及就医时个人空间的不当侵犯导致隐私权受损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诉讼维权。
最后,每个公民应从自身做起,尊重他人隐私,树立隐私意识,不窥探他人隐私,尤其是遇到患者隐私泄露时,应及时制止不法行为,履行社会责任。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民商法在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