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直接证据”才能驱散家暴阴云?

最近,重庆永川市民小曾向当地媒体求助,称自己结婚一年多来屡次被丈夫龙某家暴,此前也曾求助妇联,但妇联称缺乏直接证据,无法判定家暴。不料4天后,龙某手持铁锤将小曾锤成颅骨凹陷性骨折,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424日重庆晨报)

妇联所说的直接证据就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小曾被家暴后一周时间里都没有出门,显然缺少这个记录,可能外伤的痕迹当时也看不出来。但受害人既然都求助媒体了,也不乏间接证据,妇联就应该采取具体措施帮助受害人,尽可能预防伤害的进一步加深。而不能漠然处之,导致后来的严重结果。

反家暴法第13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比如告知其申请人身保护令等。当地妇联或许是在循规办事,程序上无懈可击,但面对几天后的严重伤害后果,当地妇联应该检讨工作的主动性及细致性。

而小曾的教训也值得记取。小曾告诉媒体和当地妇联,结婚一年多来,屡次遭遇家暴,身心受到了巨大伤害。其间竟然一次都没有医院诊疗记录,而最近一次家暴导致眼圈乌黑,也只是不出门,除了不懂得“直接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之外,不排除其一定程度上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而这是中国家暴受害人的常见态度,绝大多数妇女都不会选择报警,使得中国的家庭暴力往往成为家庭纠纷,是不受社会干预和制约的内部行为。在家庭成员各执一词、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情况下,隐蔽的家暴几乎不用付出法律代价时,类似家庭悲剧不断上演。

需要看到,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一直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在家庭暴力界定、举证责任、受害人救济、如何落实人身保护令制度等等方面,都亟待社会各界主动出击,从实践中不断总结、细化和完善。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要恪守职责,加大反家暴的法律宣传教育,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让遭受家暴的弱势群体知晓相应法规,知晓举报、诉讼的相关渠道及反家暴庇护所的设施、功能,使其在痛苦彷徨中得到身体安置和精神庇护,免除其后顾之忧,不要等到巨大伤害发生后再去“亡羊补牢”;而家暴受害人也要不断提高法规水平,摆脱陈腐观念勇敢站出来,及时固定家暴证据,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求助,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知道,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我们不能止步于每起悲剧发生之后的震惊与叹息,而要利用一切资源、动员一切力量来防范与遏制家暴犯罪,保障公民权益与社会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