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惩治体系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回应和规定。
该会议纪要是“两高三部”首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相关文件,之所以联合发文,既有调整工作思路,综合施策、精准发力的全盘考虑,也有解决当前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关于案件管辖、损害标准认定、行政执法与刑事打击衔接等问题的具体考量。通过联合发文,解决了现实的制约性问题,统一了执法尺度,织密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惩治体系,有助于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顺利推进。
具体来说,会议纪要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主观过错的认定问题、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问题等11个方面进行了梳理,对相关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对原本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明晰,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
例如,对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主观过错的认定方面,明确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履历、知识背景、受过相关处罚情况以及污染具体情形、获利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强化了客观性认定。不仅如此,纪要还就此建立了特殊情况下的推定原则,即除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之外,如存在未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擅自更改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导致产生新的污染物质,不使用验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设施或者不按规范要求使用等八种情形,将会认定为故意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这就强化了主观认定的可操作性。
同时,会议纪要还根据刑事惩戒的需要,突出打击重点。比如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被追究刑责;乱扔危险物质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对污染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的部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对具有会议纪要明确的5种情形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
而就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方面,会议纪要还明确了跨区域环境污染案件的管辖、危险废物的认定、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及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四个方面的问题,有助于证据调取及认定,有助于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渠道,有助于针对性解决当前实践问题,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