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诉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反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时某以丁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位于某小区的A房屋享有所有权。被告丁某收到传票后既未答辩也未应诉,而是在同一法院以时某为被告,以借名买卖为由另提起新诉讼,要求确认时某对A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这是一起典型的前后两诉诉讼请求相反的案件。以该案为例,前后两诉诉讼请求内容相反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在实践中观点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虽然前后两诉诉讼请求相反、两诉的争议焦点相同,但是前诉尚处于未决状态且后诉符合起诉条件,故不构成重复起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构成重复起诉。笔者认为,诉讼请求相同还应该包含诉讼请求相反的情形。该案涉及的两个诉讼请求看似相反,但法院的审理对象及裁判结果的指向都完全相同,故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笔者的主要理由有以下三方面。

  其一,从识别要件分析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首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识别要件,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相同时构成重复诉讼。重复诉讼包括诉讼过程中和裁判生效后两种情形,前诉尚未审结而提起相反诉讼不属于“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本案中,前后两诉当事人角色互换不影响当事人的同一性。虽然前后诉诉讼请求相反,但是两诉均源于同一纠纷事实,即A房屋的产权争议。由此可知,前后两诉的请求权基础一致,主要争议焦点和诉请的基础法律事实完全相同,故案涉两诉的本质相同,也即名为两诉实质是一诉。

  其二,从法律解释路径看,因法律对此类情形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未置明文,而通过漏洞填补的方式进行扩张性解释,将“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解释为“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诉讼请求或前诉裁判结果”,非但没有引起困境,反而使问题迎刃而解。因为前后两诉的裁判结果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司法裁判要么将A房屋确认归邵某所有,要么确认归夏某所有,或者均驳回两诉的诉讼请求。认定前后两诉诉讼请求相反构成重复起诉后,两诉的争议问题仍然可以在前诉中得到有效解决,即后诉当事人可以在前诉中通过行使抗辩或抗辩权等方式主张实体权利,而不影响最终实体权利的确认。

  其三,从程序利益保护看,程序利益是指实体利益之外的因简化程序、节约诉讼成本等而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前诉原告邵某提出积极的确认之诉,被告夏某为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可以在前诉开庭审理过程中通过抗辩的方式主张权利而一次性解决纠纷情况下,却舍近求远径直另行提起新的消极确认之诉以对抗前诉,既增加了原告的应诉负担而失去程序利益,也浪费了本就受案多人少困扰的有限司法资源和虚增诉讼案件数,导致原被告程序利益保护失衡。(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