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共话隐私保护与数据治理

 随着互联网应用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数据日渐成为资本和财富。我国从2012年开始不断推进相关立法,但这还不够,应该推进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共治,培育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评价、监督机构等。

 


 

  长期以来,关于数据的保护与立法一直是法学界的重要议题,也是政府、学界和行业特别关心的议题。数据治理,既涉及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涉及企业和行业的良好发展,甚至还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等重大的国家利益。

  为了进一步以法治视角探讨数据治理,2019115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主办的“隐私保护与数据治理2019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

  论坛上,国内外产业界代表就隐私保护、数据治理等问题发表了主旨演讲,论坛还以“隐私保护、数据安全与行业发展”为主题进行了高峰对话,来自国家有关部门、法学法律界、信息产业界的近百人参加了论坛。

 

数据治理需多方参与共治

 

  “当前互联网应用和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和普及,数据已经成为资本和财富。以法治保护数据隐私、治理数据社会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需要,成为中国政府的国家战略。”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林在会上指出,要平衡隐私数据保护和产业健康发展,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推进网络数据的他治、自治和共治,使用市场、法律、技术等多手段治理。

  李林谈道,网络数据的治理既离不开国际组织、国家政府的他治,也离不开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的自治,更需要国际组织、国家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主体联合起来共同进行共治。“在国内,隐私保护和数据治理是一个社会性普遍性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广大网民都应该积极发挥作用,共同参与,切实推进他治、自治和共治结合的协同治理。”

  李林指出,除了政府要立好规、严守法,还需要企业遵好规、严守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自律自治,新闻媒体做好监督,公民个人做好防范,真正形成多方联动、齐抓共管、良性互动、有序运行的共治格局和良治态势。

  李林谈道,数据治理有国家、产业和个人三个不同维度,国家视角强调数字经济竞争力和流动安全,产业视角强调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平台数据开放和数据竞争,个体视角强调个人权利保护。

  “终结大数据产业的裸奔和野蛮生长,有利于从市场驱动力上准确阻止违法利用用户数据的行为,对于隐私保护和数据治理而言,法律只能提供一个规范框架、规则体系,能否动态化建立有效、专业、系统的行业标准,明确信息数据治理的规则和细节,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程序安排和制度安排。”李林说。

 

推进国家数据治理体系法制化

 

  在数据治理与隐私保护方面,全球都在进行着法制化探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从上世纪80年代计算机的普及使用开始,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欧盟等开始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20世纪90年代,以欧盟1995年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为标志,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近年来,以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为标志,世界各国纷纷根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发展规律,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2016年欧盟推出了网络与信息安全指令,同时推出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2018年又推出了《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实际上把安全保护和开放共享有机结合。美国在2015年修订《信息共享法》以后,也在电子商务领域积极探索立法规制。

  中央网信办政策法规局副局长李长喜在发言中谈道,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纷纷推进互联网方面的立法,其中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大量法律法规涉及数据治理,表现在数据开放共享和安全保护两个方面。“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国情,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我们需要建立一些符合自己特点的法律制度,但一些国际立法的推进也可以给我们提供一定参照。”

  李长喜指出,要以系统化的思路推进数据治理,以国际化的视角推进数据治理立法,以体系化的方式完善互联网法治制度。他认为,对于数据的安全方法保护、数据的开放共享、服务主体市场竞争行为的维护、新技术和应用带来的问题需要下一步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和完善。

  杨合庆表示,2012年开始,我国逐渐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相关立法不断推进,从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到201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的分编·人格权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都对相关问题做了规定。

  杨合庆认为,仅依靠现有的立法体系治理数据是不够的,要推进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共治,培育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评价和监督的第三方机构,倡导并鼓励掌握大量个人数据的机构以及涉及一些个人信息数据新的应用领域设置专门的道德伦理委员会,监督本机构收集、处理、使用个人数据信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司副司长韦犁表示,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数据治理的研究,完善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理,要处理好个人隐私保护和大数据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