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上市公司造假不妨多点刑法思维

  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ST圣莱受损投资者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案件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ST圣莱在主业亏损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和虚构财政补助,在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1月份期间,累计虚增收入2000万元和净利润1500万元,导致2015年度财报变亏为盈。2018年9月6日,*ST圣莱公告因虚构收入行为收到中国证监会第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ST圣莱时任董事长胡宜东为虚构收入的主要责任人。投服中心因此将胡宜东列为虚假陈述索赔诉讼第一被告,并要求*ST圣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年来,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刑事追责往往缺位,刑事追责效率反而不如10多年前的东方电子和银广夏案。而要从根本上遏制上市公司造假,只有将处罚提高到公司高管无法接受的程度,才能有效抑制住违法事件的再次发生。

  尽管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反映了企业的经营业绩,是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信息的质量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质量、市场的质量,但目前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成了一个痼疾。中国现行刑法对于上市公司造假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在刑事上最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则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此外,按照刑法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财务造假行为,很有可能因为“追诉时效”已过而不了了之。

  上市公司造假,表面上看似乎只是法人行为而已,但其背后却有相关责任人谋划并付诸实施。因此处罚的关键是严惩造假事件的当事人,因为这些当事人是从造假或虚假陈述中获益的。按照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证监会对造假公司的顶格处罚不过60万元,在具体处罚时还常常“打折优惠”,对造假公司的震慑力如同“隔靴抓痒”。

  投资者信心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造假日益猖獗表明立法滞后、惩罚力度太轻。因此,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建设,增加违法成本。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法成本偏低,是促使企业有造假的动力,所以虚假信息披露案件频发。只有严惩涉案相关责任人,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才能抑制和消除造假行为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遏制上市公司造假,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设立中小股民的股权行使代理机构,增强中小股民的利益“要价能力”。因为股权行使代理机构能够集中大量的中小股民股份成为大股东,一旦上市公司出现不规范行为,股权行使代理机构可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削弱上市公司的强势地位,维护中小股民的权益。同时,在完善证券民事赔偿中要贯彻倾斜保护原则,在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程序等方面适度向中小投资者倾斜,鼓励中小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