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学界专题研讨公益诉讼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近日,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丽水举办学术沙龙,专题研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针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请专家学者把脉。

  针对在不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行政机关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之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与变更为确认违法之诉讼请求的选择这一议题,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章剑生教授指出,就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言,从诉的角度看,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两个诉讼请求,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两个诉讼请求并列;另一种观点认为提其中一个请求即可;针对这个问题要从公益性角度切入,为了确保救济与监督这两个诉讼目的的同时实现,适合提两个诉讼请求。从实证角度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大多数是两个诉讼请求并列提出,而且都得到法院支持。从判的角度看,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一直没有履行,那么法院只判决继续履行即可,确认违法可以在裁判理由当中予以阐述;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已经充分履行职责的,独立的确认违法判决还是必要的,因其存在诉的利益。公益诉讼的功能和目的是维护国家法治,在判决当中宣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就是向社会展示国家法治不能被违反。

  针对检察机关的公益维护职责与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资格这一议题,浙江财经大学李辉博士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十倍赔偿金,不会取代之后消费者主张的赔偿诉求,两者是并行关系。虽然检察机关是否有权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似乎也缺乏相应依据,但是从社会效果、群众认可度来看,检察机关提起十倍赔偿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浙江大学陈信勇教授认为,检察机关取代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不明确,检察机关不是消费者的代理人,形式上消费者也不能直接主张享受检察机关的胜诉结果。但是,从实质合理性的角度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是代位诉讼,是弥补缺失,在消费者不主张权利时,可以为防止恶劣二次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提起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

  针对在公益诉讼中,被告无赔付能力时,在自愿的前提下判决其以劳务代替金钱赔偿的依据及其执行这一议题,陈信勇教授认为,在判决中适用劳务代偿应当慎重,因为若是行政相对人不同意劳动,将根本不可能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行政相对人愿意劳务代偿,抵扣的是劳务的报酬而不是劳务,所以应在执行阶段解决,而不能在判决阶段直接判决强迫劳动。浙江财经大学李辉博士认为,判决中要求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和行为,如果行为是可替代的,则强制执行表现为找他人代为履行,然后支付劳动报酬;如果行为具有专属的人身属性,可以适用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针对政府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及其程序衔接,浙江财经大学赵玮博士认为,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可以作为多样化救济解决机制之一,其不是对公益诉讼的替代,而是对普通诉讼的替代,因此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并行的。丽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旭勇认为,如果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不是公益诉讼,而是普通的民事诉讼,而同样是国家机关维护公益,检察机关提起的却属公益诉讼,在逻辑上难以成立。“两办”文件确立的环境损害政府磋商制度,不能影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与程序,因为诉讼制度的立法权只能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陈信勇在沙龙总结时认为,民行交叉是理论研究选题非常重要的方面,理论需要把法律制度放到社会生活当中去研究,从制度理念、制度构成、制度基础、制度需求、制度运行等方面进行思考。本次学术沙龙对公益诉讼中四个问题的研讨,既拓宽和深化了浙江省行政法学者和民法学者对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又强化和提高了丽水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