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本院根据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于20181029日裁定受理贵州玖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贵州众君合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贵州玖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214日前,向贵州玖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连带债权应当加以说明。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228日上午900分在本院大法庭(第一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贵州玖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贵州玖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贵州玖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贵州玖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管理人联系方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塔山东路98号“建联公司办公室” 二层(贵州上运潇荣律师事务所内)。联系人:马微:13508531333,邓小琪:18083336088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7日

贵阳兴欣诚物资贸易中心、贵州鑫宝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黔宇恒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锐竹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晟龙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顺鑫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鑫三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黔元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水兰、聂亚非、聂梅、王康、张绍刚、王金林、李依玟、丁福志、任小丽、丁波、丁亚、赵光顺、蒋祖碧、李根华、赵虹娅、宋卫平、洪官锐、聂鑫、黄笛、金晓渝、聂长城、曾超、王姣、陈仁贵: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诉被告贵阳兴欣诚物资贸易中心、贵州鑫宝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黔宇恒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锐竹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晟龙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顺鑫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鑫三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黔元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水兰、聂亚非、聂梅、王康、张绍刚、王金林、李依玟、丁福志、任小丽、丁波、丁亚、赵光顺、蒋祖碧、李根华、赵虹娅、宋卫平、洪官锐、聂鑫、黄笛、金晓渝、聂长城、曾超、王姣、陈仁贵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今红、翁庆方、申建龙、郑德秀、金仙香、陈文庆、蹇大均、甘大琼、蔡飞、陈丽娜、旷发勇、龚兵福、徐梓洪、谢欣、吴勇、李珍梅、阳霞、周章勇、刘泽霖、包峰、张苏会、张贤兰、张明华、杨维、盛庭碧、杨洪、陈文林、周维荣、贵州黔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黔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原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原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原审被告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徐今红、翁庆方、申建龙、郑德秀、金仙香、陈文庆、蹇大均、甘大琼、蔡飞、陈丽娜、旷发勇、龚兵福、徐梓洪、谢欣、吴勇、李珍梅、阳霞、周章勇、刘泽霖、包峰、张苏会、张贤兰、张明华、杨维、盛庭碧、杨洪、陈文林、周维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计28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民终4603498649414599495849846248627762396244625662794936497945014492497749384937498164586278627562506253494049744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贵州黔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龙武、徐桂、谢红兵、焦永梅、胡嘉炜、李万佩、司小刚、吕林、黄馨可、肖学文、李琴、王华忠、谢明胜、杨桂萍、赵东波、李琦焰、申俊、汪卫华、孙健、胡光琴、李娟、周卫、田贵蓉、黄筑秀、李钰川、胡健强、赵亚宜、贵州黔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黔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原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原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原审被告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赵龙武、徐桂、谢红兵、焦永梅、胡嘉炜、李万佩、司小刚、吕林、黄馨可、肖学文、李琴、王华忠、谢明胜、杨桂萍、赵东波、李琦焰、申俊、汪卫华、孙健、胡光琴、李娟、周卫、田贵蓉、黄筑秀、李钰川、胡健强、赵亚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计27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民终630446014918492349256302632649334499493263104934630849286325460049206299492163036306491649276324493049316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贵州黔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肖霞、蒋德波、王照印、张贤菊、杜思琴、梁韶宏、赵良兵、钱国军、刘浪、阮春秀、谢金莲、臧思华、陈艳、黄娅、周燕、陈勇军、靳东洋、王坚、王书萍、刘醒、张永生:本院审理上诉人贵州黔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及原审被告李肖霞、蒋德波、王照印、张贤菊、杜思琴、梁韶宏、赵良兵、钱国军、刘浪、阮春秀、谢金莲、臧思华、陈艳、黄娅、周燕、陈勇军、靳东洋、王坚、王书萍、刘醒、张永生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十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01民终49914759477249086290628162926284629849144597628573536283476962916294448745986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福圣宝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周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福圣宝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周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知你三方到本院领取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三方公告送达(2018)0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2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33日至201595日,以12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596日起,以1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被告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付清履约保证金之日止);二、被告贵州福圣宝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周昆对支付上述第一项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800元,由被告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福圣宝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周昆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汪婷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02民初8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汪婷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截止至20181112日之前的本金442213.96元、利息16471.91元、罚息1627.16元;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直至本金付清时止;二、被告汪婷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律师费22590元;三、被告汪婷婷未按期履行上述金钱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有权申请执行被告汪婷婷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28号兴隆誉峰7号楼(71单元65号房屋,并就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贵阳云岩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雪英、付倪萍:上诉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因与上诉人付倪萍、被上诉人贵阳云岩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01民终4587],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7)011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7)011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7)011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兰雪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3万元,并支付所欠利、罚息人民币555395.49元(计至2017210日),并从2017211日起,以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支付罚息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四、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7)011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付倪萍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兰雪英的债务本金137万元及该本金相应比例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兰雪英进行追偿;五、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有权就贵阳云岩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筑房他证南明字第T1408669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012元,由兰雪英负担,付倪萍对其中的1612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012元,由兰雪英负担,贵阳云岩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抵押物的16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付倪萍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130元,由付倪萍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孔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黔0102民初10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金融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贵州森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肖建国、程宗贵:本院受理陈忠堂与贵州森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肖建国、程宗贵、曹春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黔27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何光英、杨成才、杨忠明、蔡芳:本院受理原告伍思前与被告杨成才、何光英、唐明富、王定英、杨忠明、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唐明富对本院作出的(2018)黔270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上诉至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现特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蒙鹏、贵州永欣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胡厚舒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甲秀支行、原审被告蒙鹏、贵州永欣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您们地址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您们公告送达(2018)黔01民终66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源益鑫投资有限公司、褚丽碧、蒋荣:本院受理原告罗蜀平诉你们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陈召莉(身份证号码:5201121986070329):本院受理张高惠、吴光荣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011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112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龚开敏:原告丁永顺、丁永前诉被告黄洪兴、梅洪、龚开敏及第三人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楼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永顺、丁永前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0111民初28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吴英武:原告唐金华诉被告你及第三人贵州运通恒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0111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雷朝飞、罗运珍、雷震:本院受理原告江超与被告雷朝飞、罗运珍、雷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被告雷朝飞、罗运珍、雷震送达本院(2018)0111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雷朝飞、罗运珍、雷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张磊: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2601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09671.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9671.9元为基数,从2018412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张磊在付清上述款项前,案涉车辆(发动机号:S2AW738,车架号:LSA121BLXH2477710)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磊负担。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在给付上列款项时,一并付清给原告。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贵州亿豪包装设计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德铭印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2730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督促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贵州省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桑荣亮诉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03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敦临巷2637-3-7-1号(即贵阳市云岩区桑园巷泰房1-3-7-1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桑荣亮所有;二、被告贵州省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敦临巷2637-3-7-1号(即贵阳市云岩区桑园巷泰房1-3-7-1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于原告桑荣亮名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张徽、耀友伟: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81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砂支行借款本金119945.65元及利息38.93元和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119945.65元,按月利率14.6062‰从20172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砂支行对被告张徽、耀友伟位于清镇市齐山路林业局宿舍的房产(筑房产权证清镇字第160021872号)在被告张徽的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耀友伟对被告张徽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69元,由被告张徽、耀友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人民法庭(原为站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李建军、王莉: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81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砂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按月利率9.7375‰从201654日起计算至2017514日)和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按月利率14.6062‰从201751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莉对被告李建军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87元,由被告李建军、王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人民法庭(原为站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韩冰:本院已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冰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 0111民初52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花溪区人民法院石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徐刚: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红太阳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刚、第三人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朋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我院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一家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阮建斌、林宝英: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红太阳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一家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阮建斌、林宝英、第三人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朋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我院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金龙雅步贸易有限公司、刘良杰: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红太阳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金龙雅步贸易有限公司、刘良杰、第三人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朋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我院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美富力能源有限公司、贵州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邓方勤、邓方吉: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小河科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美富力能源有限公司、贵州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邓方勤、邓方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11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2018)0111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中乾融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颖鸣、贵州中乾融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11民初462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2018)0111民初462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安丰矿业有限公司、陈勇、贵州鸿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颜绍丽、喻必成、颜绍俊、全凯: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当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12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吴鹏: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兴盛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黔0102民初92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简平均: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悦秀支行与被告简平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庭(贵阳市花溪区清水江路261号)领取(2018)黔0111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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