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立法杜绝剽窃

  剽窃古已有之,但于今为烈。比如,之前媒体报道的南京大学那位梁小姐(注:曾任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的梁莹,因涉嫌学术不端,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调离教学科研岗位,撤销“青年长江学者”称号)可能觉得“青年长江学者”的头衔分量不足,运用“聪明才智”,把自己搞成了“中国知网”的黑户,结果“一举成名天下知”。

  如今,梁小姐风头正劲,没料想杀出了个程咬金,生生地把梁小姐的风头盖过了。这就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双胞胎”博士论文,作者系出自同一师门的2005级博士毕业生张露藜和2006级博士毕业生王海虹。张露藜的博士论文题为《国家豁免专论》,王海虹的博士论文题为《国家豁免问题研究》,两篇论文的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雷同之处甚多。萧规曹随,曾在历史上被称为美谈,但在科研领域中应该杜绝类似行为。如果还要任性,那么只能用法律“大棒”制止。

  究竟谁是剽窃者,因两人系同门,似乎问题变得十分复杂。更离奇的是,剽窃者竟然在导师的眼皮底下溜之大吉。通常情况下,博士研究生在答辩之前,指导老师要签字!上学年学生答辩过的论文,第二年改头换面,又被另一学生送到导师的桌前,而导师竟然毫无察觉。导师倘若不是贵体欠安,患了健忘症,那一定是“合伙作案”?根据媒体报道,目前校方正在调查,相信不久就会水落石出。

  剽窃为何如此猖獗?笔者认为,这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说过,促成自杀的个别原因是多式多样的,但群体自杀率却受基本社会事实的制约,自杀率只能从社会学角度加以解释。同理,如果社会上出现少数剽窃者,那多半是剽窃者自身素养存在问题。然而,当社会上剽窃者层出不穷,如过江之鲫,那表明责任不完全在剽窃者身上,也侧面说明社会治理方式方法亟须完善。

  剽窃,实际上是弄虚作假,把他人的成果窃为己有。而弄虚作假也非学术界“专有”,商界弄虚作假成色更足。比如三鹿奶粉出事前还曾被国际某知名杂志评选为“中国顶尖企业百强”乳品行业第一名、长春长生生物出事前还曾被某质量协会评为“全国用户满意产品”。难度是环境使然,学界也不能免俗?

  当然,学术剽窃者的出现还与以前信息不发达有关。没有网络,或者虽有网络但文章不上网,发现剽窃者比较困难,这使得剽窃者有恃无恐,玩出各种花样。就像此次中国政法大学出现的“双胞胎”博士论文,答辩后归档,束之高阁,很少有人见到,东窗事发的可能性很小。但随着科技的进步,硕博研究生论文上网了,相同的论文一搜索,李逵李鬼全在一起,发现剽窃就更容易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人们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也快速变化。以前靠人工只能搜集到部分数据,现在通过信息技术可以搜集更多数据。这也为论文查重提供了条件。近几年,许多学校对学生提交答辩的论文都要查重,好多报刊编辑部也对要发表的论文检测,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杜绝了剽窃的发生。

  当然,制度建设是根本。笔者认为,和国外相比,我国对剽窃者的处理太温柔。同样是大学教师剽窃,国外若发现,教师饭碗难保,而我国不但饭碗无忧,有的甚至不作处理。比如20103月媒体报道的清华大学教授汪晖博士论文剽窃事件,最终就不了了之。因此,笔者认为,要使学术风气端正,杜绝剽窃,教育行政部门有必要立法,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非典”使我国建立了应急反应机制,目前学术界陆续发生剽窃事件,有关部门也应该建立严格规范的应对剽窃问题的机制。一旦发现学术剽窃,就应立即启动相应调查处理程序,否则,以渎职论。若确属剽窃,严肃处理,必须让剽窃者时时感觉有丢饭碗之忧,这样才有震慑力!如果没有原告起诉,那么检察部门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让剽窃者既颜面尽失又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杜绝剽窃,切莫轻视,此乃学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作者系《法律科学》编辑部编审、西北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