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强河长制专门立法刻不容缓
河长制,通常是指由各级党政负责人担任本辖区范围内河流的负责人,即“河长”,对该河流领域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负责的制度。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河湖管理模式。
“河长制”在我国出现较早。但2016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后,河长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与实施,河长制立法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河长制立法之现状
2017年6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将河长制内容写入其中。该法第5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随着河长制在全国的推行,各地关于河长制的立法工作陆续开始,并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出。例如,2018年1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都写入河长制条款。
这些地方立法中不仅有在相关立法中写入河长制条款的形式,还有了河长制的专门立法。例如,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被称为全国首个河长制的地方专门立法。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等,还以省级地方性法规形式对河长制做了专门立法,规定了各级河长的职责、考核等内容。
此外,一些设区的市制定了自己的河长制专门立法,例如,2018年7月18日起施行的安徽省黄山市的《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了河长制;而正在审议中四川省雅安市的《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草案)》,则专门对村级河长制进行立法,使得河长制立法进入了更为精细化阶段。
河长制是否要立法?有观点认为,河长制具有一定时效性,是一个应急制度,未来很可能会淡化,用政策进行调整和规定即可,不必入法和专门立法。然而,以上事实证明:从写入一个条款到地方的专门立法,河长制立法已经开始,且随着河长制推进的深入,有关河长制的地方立法将会更加丰富。
应制定专门的河长制法律
河长制是否要进行国家专门立法,理论界有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河长制是地方实践的产物,应以地方立法探索为主,在国家层面上,只要在相关法律中写入宣示性条款即可,不必专门立法。但笔者认为,在国家层面上,应该制定一个专门的河长制立法,而不是仅停留在写入个别宣示性条款的方式。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河长制涉及诸多重要问题,只有法律才能解决。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问题:如何妥善处理河长职责与政府部门法定职责间的关系;如何调整好河长责任与权力的对等关系;河长制涉及到党政齐抓共管、党政同责问题等。这些问题,不是地方立法所能解决的,需要更高层级的规范才能明确。
二是面对当下各地五彩缤纷的地方立法,需要有国家专门的法律进行统一。目前,各地关于河长制的立法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在为地方河长制推行提供规则的同时,也存在一定乱象,甚至出现违反上位法的现象。例如,对村级河长职责的规定,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存在冲突问题,正如黄锡生教授所言,“村级河长为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如村支书、村主任,其法律性质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委托或特别授权下的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只存在协议上的权责,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权责”。同时,地方立法五彩纷呈,也使得不同地方的河长职责大小差异很大,这些都需要国家统一的专门立法进行规范和统一,为地方立法提供指导,防止各自为政。
三是河流具有跨地域性,对河流的不同河段,不同地方河长制实施中会产生冲突问题,不能仅靠地方之间的相互协调,更需要专门法律来协调,并作出统一规定。
由此可见,上述问题,需要在河长制国家专门立法的基础上,各地再根据本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以便形成完备的河长制法律规范体系。
河长制立法之分工构想
在内容上,国家层面河长制的专门立法,应当偏重宏观,主要是对河长制的适用范围、河长职责、河长制与原有法定职能部门权限配置、河长的法律责任设定、党政职责及党政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为下位法的进一步制定提供法律依据,还要将党的领导写入具体条款,以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河长制实施中的领导和指导作用。
在地方立法方面,应以地方性法规为主,尽量不采用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因为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决定了其难以容纳河长制复杂的内容。同时,省与设区的市地方也要作必要的立法分工:省级的地方立法,以省管河流的河长制规定为主,并对全省河长制的考核作出原则性规定;设区的市以市、县、乡、村管河流的河长制规定为主,细化各级河长的职责、设计具体的考核方式、细化责任追究方式等。可以将内容细化到每条河流,细化到每个河长岗位,细化到可以具体操作的程度。
总之,河长制需要专门的国家立法,需要对与河长权职配置相关的问题进行明确,在河长制全面推行的背景下,国家层面上的河长制专门立法已经刻不容缓。
(作者系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