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保监会:异地非持牌经营整改设1年过渡期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年过渡期内对当前存续的异地非持牌机构整改。
异地非持牌机构是指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拥有固定营业场所或配备专门人员,实质开展经营性业务或为相关业务提供后台服务的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包括异地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与异地非经营性非持牌机构。
《指导意见》共13条,包括基本原则、规范要求、监管职责、过渡期要求等方面内容。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坚守市场定位,着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避免盲目扩张。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异地机构的管理,根据本行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能力。
对于经营性机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59号)相关要求,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符合持牌要求的,按照行政许可程序申领专营机构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对不符合持牌要求的,将其并入当地分支行管理或予以撤销。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坚守定位、风险为本的原则下,除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当地无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对于境内非经营性机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至少提前2个月向法人监管机构及拟设立非经营性机构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并定期向法人监管机构报告境内非经营性机构相关情况。除对部分特殊情况豁免外,不得在境内无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非经营性机构,不得在异地集中设立多个非经营性机构。严禁以非经营性机构之名,实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指导意见》明确,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遵循“坚守定位、风险为本、分类施策、新老划断”的基本原则,还重申了所在地监管机构的主体监管责任,法人监管机构承担非经营性机构的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称,近年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异地非持牌经营情形,给银行内部管理与金融监管带来一定困难与挑战。2017年,原银监会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网点”作为市场乱象的相关表现形式进行整治。2018年,持续将“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并展业”纳入违法违规范畴进行整治。当前,银行业异地无序展业问题已得到初步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