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背后的人
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生物系副教授贺建奎在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前一天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诞生。此消息一出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许多人认为,该行为触及人之为人,但贺说他愿意为露露娜娜的人生负责。可是,法律都无法保障人的权利时,谁又能为谁负责呢?民法树立的“人像”,不分强弱智愚。因此,人格权不得作为处分标的。但这次基因编辑婴儿说明生命科技正在企图通过操作和改变人的身体来重新定义人。由此,导致民法确立的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已然受到冲击。
首先,人这一主体地位不可撼动,人是目的,不能把人当成一种工具。“人是目的”是康德理论的核心,即人自身就是目的,永远不能把人当作实现目的的工具。因此,人只能被作为尊重的对象,而不论他人喜好。人,任何一个作为个体的人,皆可因其为理性的存在而平等地享有人之为人的天赋权利,并因此得作为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归属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所规定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且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在现阶段,我国严禁把人客体化,且应当在未来坚持这一原则。
其次,人的范围应当有所扩大解释,胎儿权益的保护,以及死者的人格权都应当立法强化。此次事件中贺遭受到的法律制裁仍停留在行政责任上,而他对于两个生命的强加干涉却无法可管。我国民法总则、继承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还停留在“遗产份额的保留”。但胎儿作为形成中的人,已经具备决定人的所有特征的基因构成,并具有了自我发展和完善的能力。因此,法律对于胎儿这一特殊的“法律主体”资格应当加以明确。
最后,应重视潜在者未来健康权的保护。随着技术的进步,未来社会可能有人会因基因编辑技术获得健康。他们也是法律的主体,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法律权利而言,权利的道德性及价值上的正当性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潜在者的未来健康权,不仅关系到其个人利益,也关系到公共利益,即生出健康孩子可以会为社会减轻负担。但如何做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这是当今学术界不断争论的地方。实际上,我们限制的不是科技,而是如何使用。究其根本,目前,因为基因编辑技术脱靶率高,大家对其负面作用还未研究透彻,以及基因的改变可能会给人类的基因遗传等带来不可测伤害,所以现阶段法律法规对其限制是十分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摒弃,应该改变立法规则,明确其使用范围,适用人群。
笔者认为,基因技术发展的初衷应该是以人为本,而此次实验无异于将婴儿当成了小白鼠,基因编辑后会给他们带来什么,未来又会诱发什么,都是未知数,甚至他们一辈子可能都将成为实验品。这大概是人类对其科学实验的最大质疑。因此,应该从法律法规角度对其进行规范。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讲师陈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