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首例涉黑犯罪裁定不予减刑案件宣判
本报讯(记者罗宗明 通讯员余作才 吴小嫦) 近日,广西桂林中级人民法院在广西桂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黄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六个月,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减刑的刑事裁定。
据悉,该案系广西法院乃至全国法院首例涉黑罪犯因在服刑期间违反监规,且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减刑的案件。
桂林中院以及10位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参观了监狱罪犯劳动改造车间、监舍区、监狱食堂、学习场所等区域,详细了解了罪犯在监狱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在监狱里的劳动改造情况,旁听了4个案件的庭审。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各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庭后邀请参加旁听的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进行阳光评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罪犯黄某在10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能“三课”学习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黄某在服刑期间违反监规被处以关禁闭处罚,且其原判罚金4万元,仅缴纳3000元,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应认定其不构成“确有悔改表现”情形,不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且该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从严掌握的罪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故合议庭当庭裁定对黄某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