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互助的风险及监管

  日前,在相关监管部门约谈下,信美人寿彻底退出“相互保”,2018年11月27日,支付宝官方宣布“相互保”升级为“相互宝”,并声明新的“相互宝”是一款基于互联网的互助计划。自此,可以确证的一个事实是:“相互宝”只是一种网络互助计划或产品,无论是脱离拥有交互保险牌照的“相互宝”,还是以保险底色示人并以类保险性质产品做兜底的“相互保”,都不是保险,更不是团体保险、相互保险,即使“相互保”与“相互保险”只有一字之差。

  实际上,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已多次强调网络互助的特点和性质:“网络互助不是保险产品,相关公司也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相关互助计划没有基于保险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没有科学提取责任准备金,财务稳定性和赔偿给付能力没有充分保证等等。”对于网络互助的界定,有学者指出,“网络互助计划”并非一个法学概念,而是人们对实践中兴起的一类“依托互联网平台而形成的会员间互助保障模式”所做的生活化概括。

互助保障行为,古亦有之

 

  事实上,在互联网时代来临之前,西方世界和我国历史实践中便已存在着互助保障行为或组织的踪影。在古罗马,存在一种丧葬互助会的组织;中世纪,西欧盛行基尔特互助会制度。在我国,基于儒家宗法伦理,隋朝时期设立“社仓”制度,而我国司空见惯的婚丧时期的“随礼”实质上也是一定社会范围内成员互助应对风险(资金不足)以及个人为免受所在社会(集体)的指责而采取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不发达时期,商业保险的缺位,导致人们风险防范与管理的方式有限,基于自身利益的保障,互助性组织自发性的设立是对风险防范与管理的应对之道。同理,在目前保险产品普惠性、可得性有限的情形下,为了应对风险社会下的各种风险,各种网络互助平台和产品应运而生,而相互宝只是其中的一种。

  自2011年“互保公社”成立以来,我国网络互助发展势头迅猛。据最新统计,市场中的网络互助会员预计已经超过7000万,整个互助行业的体量已经超过20亿元。伴随着网络互助市场勃兴的同时,市场乱象纷至沓来。

  2016年底,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内容显示,一些网络互助平台出现违规宣传和经营现象,甚至涉嫌变相或实际经营保险业务,主要体现在:违规开展保险运营活动;违规使用保险术语,将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进行对比和挂钩,混淆保险产品与互助计划的区别;打着“保险创新”“互联网+保险”等名义进行虚假、误导宣传;宣称互助计划及资金管理受到政府监管;以互助计划名义收取保险费并非法建立资金池。

 

网络互助产品风险不容忽视

 

  相互宝以及各种网络互助平台或产品固然裨补于风险社会下各种民生困境的解决,具备门槛低、成本低、效率高、公益性等优势,然而,其本身还存在着诸多风险,必须引起重视。其一,网络互助的定性模糊。目前,网络互助在我国既不属于保险,也不是一项慈善事业。此外,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也无相对应的监管部门予以监管。其二,网络互助平台资金监管困难。对于平台中巨大的资金沉淀,即便是对其征收手续费,每天亿元级别的资金流本身就能给平台企业带来相当可观的收益。其三,资金安全面临风险。互联网金融市场卷钱跑路案例频发,互助平台同样会存在挪用资金、跑路等可能。其四,市场逆选择风险突出。由于网络互助平台会员准入门槛低,缺乏严格的审核程序,无法判别高风险人群还是低风险人群的进入,只能以“平均风险水平”对网络互助产品进行定价。此外,损失均摊的规则设定,一定程度上诱使高风险人群的蜂拥,而导致低风险人群的止步,由此导致市场逆选择风险突出。其五,刚性兑付难以保障。如果市场逆选择风险不断持续,会导致平台会员数量不足、加剧会员流失,如果出现群体性赔付,平台往往难以招架。其六,事后道德风险容易导致诈骗事件滋生。就疾病互助计划而言,如果会员发生了互助范围中的重大疾病和意外事故,互助平台只能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由于事后评估程序的不完善,极易滋生会员的事后道德风险。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加强网络互助的监管,防范其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为此,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相关监管部门应加紧制定出台网络互助的监管规范性文件,对网络互助予以明确定性。网络互助不是规范意义上的相互保险,也不是公益行为和慈善事业。如果将网络互助计划定性为公益,则忽视了会员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法律关系上有失周延。如果过度主张公益性,则将严重抑制资本的逐利天性,不利于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通过考察网络互助平台的运营模式和未来发展方向,其运营主体、互助契约内容、互助金来源等方面和交互保险均具有高度契合性。由此,可以将其定性为广义的相互保险,并规定由银保监会作为其监管主体。其二,借鉴网约车、共享单车平台及其他共享经济模式治理的经验,加强网络互助平台资金监管、资金安全的保障。其三,设定规范性的较为健全的会员准入标准体系和事后评估审查体系,防范逆选择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其四,调整改善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规则,比如允许会员参与互助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形成民主、合理的治理结构,以切实保障会员权益。其五,网络互助平台可参照相互保险公司的资金要求,事先筹集必要的初始运营资金或最小资本公积金,以加强网络互助平台刚性兑付的保障能力。

  (作者分别系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