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干涉劳动者私人生活?

 公司依法有权对员工进行管理,包括决定本单位薪酬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安排、劳动纪律设计、建立考核机制并进行奖惩等,但所有这些的前提是工作,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私人生活,无权干涉。

  日前,《信息时报》以“公司把员工每日步数纳入考核:少一步扣一分钱”为题报道称,小C供职的某公司为了让员工多运动,要求其每月按照步数进行考核,没有完成任务的员工按照一分钱一步扣钱。由于小C上个月差了1万多步被扣了100多元。该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虽然新闻报道中突出的问题是对于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员工,用人单位能否进行包括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但笔者认为,该事件折射的问题首先是用人单位能否干涉劳动者私人生活的问题。

  公司依法有权对员工进行管理,包括建立考核机制并进行奖惩,公司据此制定的工作规则属于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范畴。法律赋予了包括公司在内的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权利,但是该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履行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就新闻报道中的情况而言,通过运动步数对员工进行考核的公司规章制度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否则即为违法。即使这一内部规定通过了该公司的民主程序,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要求,但是并不必然得出该项规定合法的结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不仅包括程序合法,也包括内容合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应与劳动关系紧密相关,这些内容虽然由各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法律不可能对劳动关系中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面面俱到,但是从劳动法律调整的范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特点出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应当限定在“劳动”范围之内,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赋予用人单位干涉劳动者私人生活的权利。

  近年来,网络平台和手机APP的出现和蓬勃发展,拓展了劳动者的工作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工作入侵了生活,打破了工作和生活之间的界限。现代通讯技术可以让劳动者每天24小时在岗,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随时处理工作任务,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但是这种界限的模糊,仍然应该限于“工作”的范畴,也就是说,在非工作时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取得了管理劳动者生活方式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干预劳动者工作时间之外的私人生活。

  对于劳动者而言,其选择何种锻炼方式,什么时间进行锻炼,完全属于其私人生活的范畴,即使用人单位出于善意,出于提高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的目的,也不能对此指手画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产生于劳动本身,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也必然与劳动者提供劳动相关,劳动者的私人生活不应该被用人单位打扰,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者的管理限于工作范围之内,用人单位有权对决定本单位薪酬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的安排、劳动纪律的设计,甚至是对劳动者违反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奖惩,但是所有这些的前提是工作。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私人生活,无权干涉。从新闻报道内容来看,公司通过统计运动步数进行考核的规定,限制了劳动者的锻炼方式,且由于手机程序对于员工运动步数的统计时间为全天,在时间上也超出了工作时间的范畴,干涉了员工的私人生活。因此,用人单位的此项内部劳动管理规定具有违法的前提,即使将运动步数作为考核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劳动者加强运动,有利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具有积极效果,但是这一积极效果并不能否定公司通过该考核规定对劳动者的私人生活进行了干预的前提,不能否定其对法律精神的违反。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