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平等保护呼唤法治护航

 经济界、法学法律界多位专家学者深入探讨认为,当前,民营经济产权保护依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产权保护立法体系、对新兴互联网经济保护等还不够,亟须完善。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与民营企业家座谈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转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并具体提出了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11个具体执法的司法标准。司法部和公安部也相继发布了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文件。

  12月1日,“落实产权保护精神,助力民营经济持续发展”主题研讨会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召开,来自经济界、法学法律界的多位专家学者共同就民营经济产权的法治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民营经济产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当前中国经济总量已经超过了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其中民营经济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民营经济给中国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以及90%以上的企业数量,2017年民营企业占我国出口总额的46.6%,占进口总额的29.4%,撑起了我国经济的“半壁江山”。

  “我国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9%左右,可以说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互为主体。因此,助推民营经济发展,就必须大力扶持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专职副会长马彬说,截至2018年6月底,我国中小企业已经超过3200万家,且不包括1500多万家个体私营企业和1000多万家的农村合作组织。他们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马彬表示,目前,民营经济产权保护依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还不完善,相关法律存在一定滞后性,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不到位,还存在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举证困难等问题。这一方面打击中小企业研发积极性,另一方面使投资者担心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不能安心经营,放心投资。

  “我认为没有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就不会有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完善民营经济制度的环境应该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周绍杰说,政府地方治理水平影响地方民营经济活力,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的差异容易造成民营经济成长环境不同。

  

规范权力边界是关键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指出,从刑事领域看,许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人身安全和财产保障还存在问题。

  他指出,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是对民营企业的致命打击,过去一段时期,民营企业因不规范经营行为或违法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而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例颇多。

  陈光中认为,经济犯罪应严格依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既要追求实体公正,又要遵循程序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准确把握违法与犯罪的边界,避免刑事手段干预民营经济的运行,给予民营经济适当宽松的政治环境和司法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我国的刑事立法上不区分自然犯和法定犯,一刀切的以数额等为入罪、量刑的标准制度,值得商榷。“自然犯有天然的恶,但民营企业涉及的犯罪,绝大多数是经济犯罪,是法定犯,并不天然与人类道德价值和秩序相冲突,只是国家出于管理社会需要而做出的一些禁止性规定。我国刑法不做区分,根据经营金额不断升格法定刑,过于严苛。”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表示,现行很多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规定主要侧重保护现实社会的经济活动,对新兴的互联网经济保护不够。就全面保护而言,刑法立法对新兴互联网经济的法网不够严密,但司法实践已经表现出对刑事立法严密法网的需求。

  卢建平说,比如一家企业通过虚假登记的方法使得另一家企业因异常交易而触发淘宝网的自动制裁规则,司法机关在审理时就找不到适当罪名定罪追责。

  同时,卢建平认为,还要注意行政拘留扩张问题。虽然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拘留权有法律依据,但很多时候欠缺正当程序。而在行政程序中,没有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加强人权保障、加强产权保护角度看,大家对这种“名义上限缩,实际上扩张”的权力趋势要保持高度警惕。

  

平等保护有赖于法治护航

 

  “我曾经在法庭上不止一次地听法官在说: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怎么能资本家占了便宜,我们要保护国企,防止国有资产不流失。”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说,这说明民营经济产权平等保护的精神还没有深入人心。

  田文昌指出,对于民营经济的尊重与保护理念是导向问题,需要融入立法、司法、执法每一个环节。司法机构要更新理念,把民营企业看成中国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而且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加以保护。

  山东财经大学WTO研究所所长郭艳茹指出,国有多产企业产权变更与民营企业家制度性原罪的问题也值得关注。“中国民营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改革早期依托国有单位发展起来的。这些企业在很长时间内与依托单位的产权关系模糊,在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利用了国有资源。尽管这种做法在当时非常普遍,但近年来却有很多企业家因此获刑,罪名涉及贪污、挪用、私分、滥用职权等。”

  郭艳茹建议结合历史发展事实,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更为科学合理的过渡和解决办法。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公丕国说,就民营企业的产权平等保护而言,官员、立法者、司法执行者都要改变理念。同时,民营企业家也需要改变理念适应这种时代变化,从而减少风险,减少以往“亡羊补牢”的故事。

  针对民营企业在司法案件中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产管理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说,中办、国办已印发综合性文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办案部门财物保管、集中财产管理信息平台、审前财产返还、涉案财产先行处置和追逃追赃等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该文件还明确了涉案财产处置的四项原则,即谦抑原则、平衡原则、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