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房屋买卖违反“一户一宅”原则 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报讯(记者徐秋颖) 在村里已经有宅基地是否还能买卖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近日,北京市密云区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房屋出卖人张某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一户一宅”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户一宅”原则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6月15日,出卖人张某与同村村民刘某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某村的一处住宅,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合同签订当日,刘某交付全部价款,张某交付房屋。
然而,2018年11月,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理由是刘某在该村原本已有宅基地,双方订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一户一宅”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其与刘某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该案主审法官陈琼表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据合同内容忠实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房屋系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无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后建造的房屋,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目的是保证农村村民最基本的居住。因农村房屋附着在宅基地上,与宅基地具有不可分离性,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买卖农村房屋必然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
陈琼介绍,所谓“一户一宅”原则,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村民在出售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后无权再次申请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是农村集体土地方面的管理性规定,并非规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性规定,故是否违反“一户一宅”原则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她表示,本案诉争房屋系农村房屋,房屋买受人系该村村民,享有使用该村集体组织宅基地的资格。本案中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交易完毕,并未出现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