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繁简分流工作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

    当前,繁简分流机制建设已经成为法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质效的必然路径。然而,在具体实施时还是遇到了不少的制约因素:第一,繁简分流的分类标准不统一,缺乏细化的划分标准。当前,大多法院的做法是将民商事案件按照小额诉讼、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分类方法实现繁简分拣,但由于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仅有“事情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个认定标准,过于宽泛,而小额诉讼对案件标准的规定也略显粗糙。第二,法院之外,各类调解组织不规范,诉前繁简分流受阻。由于各类调解组织分别归口于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等管理主体,囿于人员、经费、考核机制等因素,众多民间调解力量大多各自为政,未被全面激活,与法院的司法调解对接也存在不完善、不规范的问题,亟待解决。第三,法院之内,诉讼与调解的对接不畅通,审前繁简分流受阻。当前,多数法院建立了独立的诉调对接中心,或有单独的机构序列,或附属于立案庭,承担着诉前分流的重要任务。但如何与后期的审判业务部门衔接,实现程序的无缝对接,司法资源上的合理分配,还存在不少细节障碍。第四,审判流程系统与机制建设不协调,无法实现“智慧分流”。当前,所有案件都实现了审判流程全覆盖,但该流程系统没有充分考虑繁简分流机制的运行,没有嵌入相关配套选项,信息化繁简分流通急需搭建。第五,公告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不合理,加大了繁简分流的司法成本。按照民诉法的规定,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必须采用公告送达,适用普通程序,而公告期比较长,大大推迟了正义到来的时限,对司法资源也是一种浪费。而对于故意隐瞒住所地、逃避诉讼的当事人,适用普通程序更是在无形中姑息了不诚信诉讼行为。

    针对以上因素,笔者建议:第一,尽快出台更加完善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将“简案”的标准予以细化,使繁简分流机制的入口更加科学;第二,以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与社区网格化管理匹配互动,打破部门间壁垒,倡导、协调、推动、规范建立更高层次的大调解格局;第三,结合各院人员配置、案件分布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打造法院内部科学高效的调审衔接机制,规范诉前调解阶段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送达的有效延伸承接等细节问题;第四,开发审判流程系统中繁简分流信息化功能模块,不再依赖人工,实现案件的自动繁简分流,程序之间的有序转换等;第五,适时修改或解释相关民诉法规定,明确案情并不复杂的公告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启动快速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