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中的“加减乘除”

   监察法的颁布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该深入学习,理解精髓。借鉴“加减乘除”的数学思维方法有助于准确把握监察法的深刻内涵,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优化升级。

    所谓“加法”,是指监察范围的扩大和监督手段的丰富。监察法明确了6类监察对象,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很多此前不在监督范围,不具备党员、公务员身份,但同样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人被纳入监督视野,有效弥补了以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监察法丰富了监委的调查措施,从顶层设计角度解决了手段单一的问题,既“禁于未然之前”,又“禁于已然之后”,保证了监察权的顺利运行。

    所谓“减法”,就是将分散在多部门的职能进行“归一”。原来的反腐败力量分散在多个部门,形成了反腐败九龙治水的局面。监察法的出台加速了监察力量由散到聚、监察机构权威性由低到高的转变,解决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整合了分散的反腐败力量,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反腐败工作部门减为“一”,但这个“减法”绝不是部门简单相减、职能的全盘接收,而是功能的有效弥合、工作的有机整合。

    所谓“乘法”,就是发挥双重职责的互补优势,放大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和社会政治生态的乘数效应。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二者合署办公,核心是要做好执纪、执法和惩治职务犯罪三件大事。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体现了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的对应性,是有机统一、相互衔接的,两者的监督虽然在内涵、依据、重点上有所不同,但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监察法这种独具匠心的设计让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协调并进成为可能,让“纪律之笼”和“法律之笼”实现了无缝对接。

    所谓“除法”,就是打破思维定式,用全新的视角去审视、解读和运用监察法。破除过去贪大求全忽视苗头小节的惯性思维,突出抓早抓小,在“好同志”与“阶下囚”之间的广阔地带设立层层防线。破除过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论的惯性思维,明确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不能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关制度套用到监察法上,或者用刑事诉讼法审视、评判监察法。破除过去只注重查办案件的惯性思维,变惩处极少数为教育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