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红楼梦》中的婚约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讲究明媒正娶,即要求男女双方长辈平等订立婚约,且必须严格遵守。明清时期,不仅承认婚书有效,也承认私约有效。《大清律》还规定,悔婚须通过官府解决。

 

   《礼记·昏义》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在中国古代人眼里,婚姻不是投李报桃,两情相悦,而是肩负奉祀宗庙、传宗接代。故,设媒官。

   《三国志·吴志·薛综传》说,为设媒官,始知聘娶。《红楼梦》第六十六回,贾琏就做了一回“媒官”:闻听尤三姐苦恋柳湘莲5年,意欲撮合,凑巧在赶往平安州的大道上,两人相遇。琏二爷遂在薛蟠见证下,得湘莲传家之宝鸳鸯剑,为小姨子尤三姐定下亲事。

    贾琏完了公事,“将路上相遇湘莲一事说了出来,又将鸳鸯剑取出,递与三姐……三姐喜出望外,连忙收了,挂在自己绣房床上,每日望着剑,自笑终身有靠。”不料,柳湘莲往南200里处望候姑妈归来找到贾琏说:“家姑母于四月间订了弟妇,使弟无言可回。”

    贾琏一时慌了神,“听了,便不自在,还说:‘定者,定也。原怕反悔所以为定。岂有婚姻之事,出入随意的?还要斟酌。’”但柳湘莲说得明白“若从了老兄背了姑母,似非合理”,并表示愿领责领罚,可“此剑系祖父所遗,请仍赐回为幸”。柳湘莲决然要悔婚。

    中国古代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子女婚姻嫁娶“皆有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因此,柳湘莲与尤三姐私定婚约并不被认可。可是柳湘莲为何还执意拿回鸳鸯剑,以至于最后惹得尤三姐自刎呢?这要从古代的婚约制度说起。

依礼聘嫁

  《诗经》云: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媒人在传统婚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恰如薛姨妈在第五十七回中所言,“千里姻缘一线牵……凭父母本人都愿意了,或是年年在一处的,以为是定了的亲事,若月下老人不用红线拴的,再不能到一处。”

    中国古时的婚姻讲究明媒正娶,若结婚不经媒人从中牵线,与礼不合。与礼不合的婚姻,是不被祝福的,甚至为律例所不容。《孟子·滕文公》下曰: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唐律》明确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

    明清时期律例,不仅承认婚书有效,也承认私约有效。

    《明律·男女婚姻》曰:“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

    《清律》也明确规定,婚约由双方长辈协商一致订立,且必须严格遵守。“愿者同媒妁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订立婚书后,双方都不得悔婚,“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

    贾琏已代尤三姐收取“聘财”鸳鸯剑,湘莲悔婚该当何罪?根据《唐律疏议》: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明代继承了唐代的法律精神,“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八十。”

    清承明制,规定更具体:“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自卑幼出外之后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尊长所定之女听其别嫁);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自定者从其别嫁),违者杖八十(仍改正)。”

    可见,柳湘莲虽已经在外定婚,但未成婚,仍应遵从姑母的安排。何况文中交代,“八月内湘莲方进了京”,“贾琏……见了节度,完了公事。因又嘱他十月前后务要还来一次,贾琏领命。次日连忙取路回家,先到尤二姐处探望。”而柳湘莲姑母“于四月间订了弟妇”。

依法悔盟

    柳湘莲悔婚虽不犯法,但尤三姐“好容易等了他来,今忽见反悔,便知他在贾府中得了消息,自然是嫌自己淫奔无耻之流,不屑为妻。今若容他出去和贾琏说退亲,料那贾琏必无法可处,自己岂不无趣……连忙摘下剑来……出来便说:‘你们不必出去再议,还你的定礼’。”

    湘莲悔婚,着实误了三姐一片痴心。“尤三姐泪如雨下,左手将剑并鞘送与湘莲,右手回肘只往项上一横……芳灵蕙性,渺渺冥冥,不知那边去了。”情急之下,“贾琏忙揪住湘莲,命人捆了送官。尤二姐忙止泪反劝贾琏:‘……是他自寻短见。你便送他到官,又有何益。’”

    中国石油大学文学院张未然撰文认为,柳湘莲的悔婚理由是杜撰的,真实的原因是他厌弃尤三姐的不贞洁。姑且不论真假,依照明清律例,柳湘莲婚姻的理由均合情合法。《红楼梦》作者也在第四十七回交代,“那柳湘莲原是世家子弟,读书不成,父母早丧”。

    柳湘莲悔婚,“揉碎桃花红满地,玉山倾倒再难扶”,“扶尸大哭一场”“俯棺大哭一场”,循道而去。第十五回“王凤姐弄权铁槛寺”中张金哥和李守备之子的婚约案呢?

    不妨先从“守备”一词说起。《辞源》说,守备,官名。明代镇守边防五等将官之一,守一城一堡;清代时为绿营统兵官,位在都司之下,为五品武官,称为“营守备”。

    李守备乃官场中人,与其之子争娶张金哥的是谁呢?馒头庵老尼净虚向凤姐介绍说:“长安府太爷的小舅子李衙内……要娶金哥,打发人来求亲,不想金哥已受了原任长安守备的公子的聘定。张家若退亲,又怕守备不依……就打官司告状起来。”

    脂砚斋点评说,守备一闻便问,断无此理。必是张家惧府尹之势,必先退定礼,守备方不从,或有之。张财主女儿与守备之子悔婚,为何要打官司,甚至“上京来寻门路”?这要从《大明律》《大清律》说起。明清律例均对婚约履行的程序、条件进行了明文规定。

   《大明律》规定:“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但“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

   《大清律》规定,一旦女方违约另许他人,男方必须通过官府解决,“凡女家悔盟另许,男家不告官司强抢者,照强娶律减二等。其告官断归前夫,而女家与后夫夺回者,照抢夺律杖一百、徒三年。”可见,清代法律明确规定了女方违约后的处理方法,还排除了私力解决。

   《大清律》还规定:“其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违期者,男女主婚人,并笞五十。期约已至五年,无过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财礼。”即许婚不娶者,女子再嫁,需经官府许可。

    这大概才是张大财主为女儿悔婚“上京来寻门路”的真实社会环境,也是馒头庵老尼净虚求王熙凤“我想如今长安节度云老爷与府上最契,可以求太太与老爷说声,打发一封书去,求云老爷和那守备说一声,不怕那守备不依”的真实目的。否则,脂砚斋也不会赞“妙极”。

    第十六回,贾元春才选凤藻宫,贾政过生辰,林黛玉从金陵归来,荣国府热闹至极。凤姐得了云光的回信,称一切俱已妥协。只是,守备虽忍气吞声受了前聘之物,但张金哥闻得父母退了前夫自缢而亡,守备之子闻金哥自缢,不负妻义,投河自尽,张李两家,人财两空。

    “这里凤姐却坐享了三千两”。脂砚斋点评说,造孽者不知,自有知者。孰料,第六十八回王熙凤故伎重演,暗中指使张华状告贾琏“杖财倚势,强逼退亲”。但到了老太太那里,贾母却只数落尤氏,“既是你妹子从小曾与人指腹为婚,又没退断,使人混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