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日前,司法部将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129日。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111日施行以来,为个体工商户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截至201712月底,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6579万户,资金5.4万亿元,从业人员1.42亿人,平均每户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为2.2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商事制度改革各项举措的深化落实,亟须将近年来的新举措、新实践、新规范体现到《条例》中。同时,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规范和改进个体工商户管理制度也有许多新期盼。因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送审稿》,本次修订中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的部分条款做了相应调整。

  《送审稿》共34条。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具体修改体现在第二条:“公民从事工商业经营,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为个体工商户。” 

  《送审稿》明确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义务,明确申请人对申请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在送审稿第八条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送审稿》将《条例》第29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修改为第33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在立法权限内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针对登记实践中,个体工商户存在大量实际不经营,但不办理注销的情况,为了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根据前期试点情况,送审稿新增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制度。将《条例》第24条修改为《送审稿》第25条:“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为了进一步吸收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和顺应机构改革需要,《送审稿》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增加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