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日前,司法部将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关于“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的任务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据了解,《规定》是1991年由国务院批准,以局令的形式出台。随着《立法法》出台和法律法规系统的科学化完备化,此次修改将该行政法规的名称由“规定”改为“条例”。修改坚持赋权与规范平衡原则、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管理与服务结合原则。
《送审稿》从体例和结构上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共6章39条。
为进一步实现企业登记便利化,《送审稿》将企业名称核准制改为申报制。即改变现行的以预先核准为核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企业名称与其他登记事项在企业登记时一并办理。
《送审稿》在企业名称构成的形式要素方面,考虑到目前存在的特殊情况,对于无行政区划、无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以及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等情形也作了相应规定。另外,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并对字号的字数作出了限制,规定两个以上10个以内,规范名称构成的同时,为拓宽名称资源预留空间。
《送审稿》还对名称内容和文字的禁止性以及不得相同的规定加以明确。企业作为中国境内从事活动的民事主体,自主选择名称时,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其他企业名称权利,也不得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
此外,《送审稿》对企业名称申报系统、企业名称登记程序、名称申报的保留期、集团母公司及成员名称等方面都加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