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专家学者共话法治合作

首届中国—大洋洲法治论坛在穗举行

  日前,由中国法学会主办,广东省法学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中山大学法学院承办的首届中国—大洋洲法治论坛在广州召开。围绕“加强法治合作,共建‘一带一路’”这一主题,来自中国、大洋洲以及部分域外国家的近200名法学法律界翘楚,分别从商事投资、劳动与社会保障、企业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热烈的研讨。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鸣起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与沿线各国积极发展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互融、人文互通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势必将中国与大洋洲的法学法律界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法治合作也应成为新时期中国—大洋洲合作的重要内容。张鸣起对论坛的发展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论坛建设应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中国愿与大洋洲法学法律界携手共建论坛,共同见证论坛成长、分享论坛成果。二要不断拓展论坛的深度和广度。论坛应当服务中国与大洋洲国家经贸社会文化合作发展的需要,努力发展成为涵盖法学研究、人才培训、纠纷解决、法律服务的全方位、高层次法律智库型平台。三是不断提升论坛的高度。论坛既要深化中国和大洋洲国家法学法律组织的联系和交流,服务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大洋洲国家发展战略的对接,还要努力为亚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国际法治建设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罗娟则表示,首届“中国—大洋洲法治论坛”的成功举办,一定可以为中国与大洋洲国家司法交流合作注入新的动力。广东愿与大洋洲各国司法界朋友一道,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区域司法交流合作,共同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努力实现经济大融合、发展大联动、成果大共享。

  作为本届论坛的承办方,广东省法学会会长梁伟发认为,此次论坛的举办顺应潮流、恰逢其时,论坛成果丰硕,增进了中国与大洋洲各国间的法治交流,也增进了中国与大洋洲各国的友谊,同时认识到加强法律交流合作是中国和大洋洲各国合作的重要部分。

  

中国—大洋洲国家投资风险与机遇并存

 

  论坛开始前夕,记者在签到处领到了本届论坛一项沉甸甸的果实——近500页的论文集,45位中外法学法律专家围绕本届主题撰写的研究论文被收录其中。翻开论文集,记者发现,“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大洋洲投资的法律风险是不少专家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论坛上午的主旨发言和下午的专题研讨中,与会各国专家学者纷纷就此展开探讨。

  记者在论坛上了解到,即便同是大洋洲国家,不同国家国情和法律制度亦是千差万别,国际经贸投资的法律风险也不尽相同。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大律师梅琳·杰西卡·孙女士向现场的来宾介绍了澳大利亚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澳大利亚国库部有一个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这个机构会审查外商的投资议案,没有异议就会发放资质,外商才可以进行投资项目。”孙女士提醒道,如果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一意孤行地进行投资,轻则遭受民事处罚,重则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诚然,企业从事跨国经营,不可避免地要面临监管差异造成的贸易成本。为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的韩永红教授认为,减少此类成本的一个机制性方向是国际监管合作(IRG)。IRG虽然很热门,但是标准的定义通常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工具的协调。韩永红介绍,澳大利亚与新西兰在食品安全等领域尤为突出的国际监管合作(又称“跨塔斯曼监管合作”),或可能对中国与大洋洲的IRG产生影响。

  斐济法学会副会长,斐济储备银行金融体系法务经理、律师毛帕·沃蒂·西托女士介绍,中国是斐济第三大国际贸易合作伙伴,也是斐济增长最快的国外投资来源国,目前已有500个中国公民注册投资项目。西托女士坦言,作为岛国,斐济正面临着海平面上升、物种多样性下降、气候变暖等问题,而“一带一路”倡议正是斐济应对挑战的一个难得的机会。为此,斐济正提供一系列的激励机制吸引越来越多的海外资本进来。例如,斐济针对医疗、商业、农业、渔业、信息通讯产业、旅游业等重点战略产业的海外投资,都会有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萨摩亚驻华大使塔普萨拉亚·图玛塔在开幕式致辞时表示,包括萨摩亚在内的亚太地区很多国家都支持“一带一路”倡议,在发展港口和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等方面受益匪浅,发展了与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经贸投资关系,更好地融入了全球供应链。法律保障和法治合作对“一带一路”倡议带动的新兴产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希望能加强司法机构和法律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劳动保障规制共同协定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大洋洲各国之间的投资贸易日渐升温。然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失败的案例中,不少是由于没能处理好诸如罢工、工会、集体协商、劳动关系解除等跨境用工风险所造成的。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闫冬认为,目前,中国职工在海外的劳动保护体系已经在慢慢完备。然而,为何在当地合规用工方面,依旧存在着短板。闫冬建议,鉴于每个国家存在着文化差异、思想差异、对集体劳动权利保护的差异,可以群策群力,从劳动基准、当地习惯、争端解决途径、与当地政府紧密合作等四个方面入手,构建一个国标劳动法指南,让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就知道要注意哪些事项。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宏观战略研究室副主任王永奎建议,在清晰了解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制方面的挑战的基础上,针对国内外法律法规做对比研究,建立或形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劳动保障规制共同协定,寻求一个共同的理念和解决纠纷机制的办法,以及法律规范的协调机制,或是未来探索的方向。

  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波认为,企业对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评估和预防的需要为大洋洲和中国律师合作奠定了基础。首先,应积极推进平台建设,加强中国与大洋洲律师之间的交流,增进双方之间的了解;其次,加强中国律师与大洋洲律师协同合作,在具体项目上鼓励企业聘请双边律师以加强风险防控能力,在实践中去探索和获取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最后,作为国际化律师应积极发挥桥梁作用,通过自身积累的国际法律服务资源以及自身专业优势,切实解决企业跨境用工问题。

  

构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

 

  随着国际贸易投资的持续升温,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备受各方关注,在中国—大洋洲法治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纷纷从各自领域就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一带一路’倡议的执行不仅需要法治的有效支持,更需要一个有效的机制来解决争端。”在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会长黄瑶看来,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很好地回应了这一需求。

  今年1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会议强调,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628日,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深圳和西安成立了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法庭副局级审判员宋建立介绍,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最主要的特色是国际化。一是法官的国际化。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不仅审判经验丰富,而且具有国际视野;二是参与主体的国际化。国际商事法庭在今年8月成立了国际专家委员会,吸纳各国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专家、律师、投资金融类专家广泛参与;三是多元纠纷解决的国际化。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

  宋建立认为,为适应“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亟须完善,并迫切需要与国际规则接轨。他认为,《仲裁法》从1995年出台至今,已经有20多年没有修改过,远落后于现实,亟须修订。同时,国内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推进仲裁机构的去行政化,减少政府的管理和干预,明确其民间组织性质。此外,仲裁理念要和国际接轨。临时仲裁的缺位,国际通行的仲裁地认定裁决国籍的标准缺失都是目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商事调解具有低成本、快捷、便利、高效等特点,也被誉为“东方经验”,在国内法院广泛应用。宋建立介绍,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中国正在考虑加入的问题。目前,其他国际机构,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也正在起草制定《调解程序规则》,说明国际社会对调解的重视。“国际商事法庭将本着共建共享的原则,对国际调解机构提出的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及时给予确认,并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