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院”组织法二审稿“总则”之建议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都对“总则”进行了大幅修改,新增了不少重要内容,值得充分肯定,但仍有完善的必要与空间。其中“总则”部分,笔者提六点建议。

  一是建议与今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33、35条在“建设”后增加“改革”相一致,将两部二审稿第二条第二款中“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修改为“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增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命任务的全面性、时代性。笔者认为,两部二审稿第二条第二款旨在分别规定法院、检察院的任务、使命,有必要跟进宪法修正案,将其修改为“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是尊重现行宪法第130、131条之间的顺序与法理,将二审稿第4条(规定了独立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原则)移至第7条(规定了司法公开原则)之后。现行宪法第8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仅规定了法院工作的两条原则,即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将审判公开原则放在独立行权原则之前,绝不是随意的,不可颠倒。因此,建议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位置往后移,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比照这样处理。

  三是在规定司法公正原则的两部二审稿第六条最后,增加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给两部法律画龙点睛。目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等重要文件,也亟待载入法院组织法与检察院组织法。

  四是增加一条,规定司法为民原则,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为民、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内容载入其中,凸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性。建议两部二审稿都增加一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恪守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服务,不断提高审判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恪守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服务,不断提高检察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 

  五是回应人们痛恨司法腐败的心声,适应新时代反腐败新形势,增加一条,规定廉洁司法原则,表明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的鲜明立场。首先,廉洁司法十分重要,且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一直强调公正廉洁司法。其次,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司法腐败的危害特别严重,人民群众尤其痛恨,“两院”组织法有必要回应人们心声。再次,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提到了新高度,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因此,建议两部法律修订草案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坚持廉洁司法,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

  六是统筹存量与增量,将新增的司法为民原则作为首要原则、廉洁司法原则放在权责统一原则之后,形成司法为民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廉洁司法原则、公民参与原则的新排序,八条司法工作原则构成首尾呼应、逐步展开的四个层次,实现我国司法工作原则的科学化、合理化、体系化、时代化、法律化。

  (作者系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