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子断案”背后的明清司法制度初探《红楼梦》第三、四回中的法律问题
明清时期,地方行政、司法不分,加之科举出身的州县县官普遍缺乏行政、司法经验,导致大多数出身低微、熟悉律例的门子等,营私舞弊,甚至把持官府。门子把持官府归根结底与明清地方管理体制有关。
《红楼梦》第四回,贾雨村补授应天府,一上任就遇到一件人命官司:视珍珠如土金如铁的紫薇舍人薛公后人薛蟠,倚财仗势,打死了当地一个小乡绅的儿子——冯渊。
重回官场,贾雨村起初依然不失与甄士隐中秋畅饮时的豪气、随性,听闻薛蟠因争买婢女将冯渊打死,且“凶身主仆已皆逃走”,遂大怒,立即要求“将凶犯族中人拿来拷问”。
但在将发签差公人时,贾雨村“只见案边立的一个门子使眼色,不令他发签之意”,遂甚疑怪,“只得停了手,即时退堂。至密室,侍从皆退去”,只留门子一人问缘故。
脂砚斋点评说,原可疑怪,余亦疑怪。门子,何许人也?凭何参与判案?甚至一个眼神,让应天府贾雨村停发命令、立即退庭、秘密召见?这要从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设置说起。
金陵、应天府之关联
据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考证,明清沿袭唐朝三司推事制度,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明代,刑部是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主管京师诉讼和全国各地上诉案件;大理寺复审刑部审理的案件;都察院及分巡机构,既负责“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明史》)”,又受理民事上诉案件,是终审机关。
清袭明制,略有不同。根据《大清会典》,刑部“掌管天下刑罚之政令”,主要负责审核地方的重案、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以上案件、管理地方上诉案件与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修订律例等;大理寺主要职责为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等;都察院“掌司风纪”、“会刑部、大理寺以定谳,与秋审、朝审”,并就冤案“大事奏请上裁,小事立予昭雪”。
明清三司推事制度与《红楼梦》第四回中的“门子断案”有何关联?要从“应天府”说起。《红楼梦》第三回说,王夫人、王熙凤收到一封来自金陵的书信得知,“金陵城中所居的薛家姨母之子姨表兄薛蟠,倚财仗势,打死人命,现在应天府案下审理。”
金陵城的命案,为何在应天府审理?金陵和应天府是不是同一个地方?据《辞源》记载,战国楚威王在今南京置金陵邑,始有金陵之名。“秦曰秣陵。三国吴自京口徙都于此,曰建业。”后易名“建康”“江宁府”“集庆路”。1356年,朱元璋攻占集庆,改为应天府。
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以应天府为京师。1402年,朱棣发动靖难之役夺帝位,攻占应天府后称帝,并于1421年迁都北京,将应天府改为留都,设应天府六部等机构,行使双京制,遂有应天府(南京)和顺天府(北京),合称二京府。
金陵与应天府有重合,《红楼梦》中为何有两个称谓?张晋藩研究发现,明代“民间诉讼,非通政司转达于部,刑部不得听理(《明史》卷九十四)”,且“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黄彰健编著《明代律例汇编》)。”
但京师地区不同,顺天府(北京)和应天府(南京),分设府尹一人,“掌京府之政令……疏理诉讼……治中参理府事……推官理刑名,察属吏。二县职掌如外县(《明史》卷七十四)。”因此,应天府、顺天府及其所属县,也是南北二京师地区重要的案件审理机构。
清代地方司法机关,州县为第一审级,府、直隶州、厅为第二审级。前者主要负责民事诉讼与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对刑事及徒罪以上案件无审结权;后者主要负责上控案件和复审州县的徒罪案件,也直接受理当地的第一审级诉讼案件。
清代有的府厅之上,设分巡道,长官道台,掌管刑名,其与省的按察使司并列为第三审级。总督、巡抚为第四审级,是地方直省的最高审级,主要负责复审地方命盗案件,以及审结徒罪案件。但总督、巡抚并无死罪案件的终审权,其权归中央。
《红楼梦》第四回说,贾雨村胡乱断了薛蟠打死冯渊案,且匆忙写信告诉贾政并京营节度使王子腾,“令甥之事已完,不必过虑”。这是否意味着应天府有死罪案件终审权,抑或《红楼梦》叙写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主要依据为明律?其尚待细细考证。
张晋藩认为,在明代,南京、北京案件管辖较特殊。北京由中央刑部管辖,南京由南京刑部管辖,顺天府、应天府另有例外。明嘉靖年间,北京还曾发生过顺天府与刑部争夺诉讼管辖权的事件,后嘉靖皇帝出面始解决。而南京,刑部办理民诉案件的管辖权也被律例确认。
门子的由来及职责
《红楼梦》第四回回目曰“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明明是官员贾雨村判案,为何称“葫芦僧断案”?原文中或能找到答案。案件审理中断后,贾雨村得知,“门子本是葫芦庙内一个小沙弥,因被火之后……想这件生意倒还轻省热闹,遂趁年纪蓄了发,充了门子。”
脂砚斋点评说,“这件生意倒还轻省热闹”是新鲜字眼,“遂趁年纪蓄了发,充了门子”系“奇奇怪怪,调侃世人”。然而,这名其貌不扬的小沙弥,接下来,不但拿出了让贾雨村惊讶的“护官符”,而且还将被告、原告、案情的来龙去脉及利害关系分析得明明白白。
贾雨村知悉案情后,又做了什么打算?得知被告系“丰年大雪”之“雪”家后人及贾史薛王四家“连络有亲”时,忙问小沙弥门子“如你这样说来,却怎么了结此案”;得知被卖奴婢系恩人甄士隐之女英莲、被打死者系英莲“孽障”时,又问门子“如何剖断才好?”
由此可见,贾雨村对审理薛蟠打死人案并无独立见解,以至于后来门子出完主意后,他虽详加审问,知晓冯家人口稀疏,薛家仗势倚情,颠倒黑白,仍“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
脂砚斋点评说,“实注一笔,更好。不过是如此等事,又何用细写。”但这也侧面说明贾雨村之流不善于办理司法案件,相反,类似于门子之流却深谙为官之道、司法积弊。
门子是干什么的?什么人可以当门子?《说文解字》曰:门,闻也。《博雅》曰:门,守也。《辞源》曰:门子,卿大夫的嫡子,如《周礼·春官·小宗伯》载,“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其正室皆谓之门子。”后来,“门子”一词,引申为门生、门客、守门之人、学童等。
广西财经学院副研究员朱声敏认为,“门子”这一称呼在西周时已出现,最早是指卿大夫的嫡子,因其将继承门户,故称“门子”。明清时期,门子又被称为“门丁”“司阍”“门上”或“门房”,其内涵大为丰富,在地方衙门,尤其是州县衙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清代诗人袁枚在《随园随笔》中解释说,“今称府县侍茶者曰门子。”清代文学家赵翼在《郂余丛考》中解释“门子”曰:“今世所谓门子,乃牙(衙)署中侍茶捧衣之贱役也。”因此,门子,又指旧时在官衙中侍侯官员的差役。
在朱声敏看来,明清时期的门子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看守大门以及与看门有关的登记、盘查往来人员、打更传梆、收受礼包等;第二类,从事跟班的种种杂务,如侍茶捧衣、上传下达、访查情形、商议事情,甚至侦查案件等。门子所看管的“门”,最重要的是宅门。
何谓宅门?据清人著《长随论》记载,宅门是联通明清州县官衙“外署”与“内署”的大门。外署,是衙门之中,大门、仪门、大堂及六房书吏、三班差役办公的场所。内署,是官员、官亲、幕友、家人日常活动的地方,通常情况下,无命令,外署吏役,不得入内。
因此,开闭门户并监视与盘查往来人员成了门子的第一要务。门子,也成了距离权力最近的人。但据清代举人谢金銮在《居官致用》中记载,每个州县的编制内门子通常仅一二人,且门子既可以是“公人”,也可以是“私人”,即政府可从民众中征发或招募“门子”。
这使得诸多门子依凭身份便利营私舞弊,甚至敲诈、架空、陷害官长,把持官府。比如:《三刻拍案惊奇》中的门子张继良,成为何知县心腹后,全权掌握府中之事,判事审案,县里士绅都说“锡山有张良,县里无知县”。这或许也是贾雨村“寻不是充发小沙弥”的原因。
当然,门子把持官府归根结底与明清地方管理体制有关。张晋藩认为,明清时期,地方行政、司法不分,州县官需综合管理辖区民、财、政、刑等各种事务,并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但科举出身的州县县官普遍缺乏行政、司法经验,仍需聘本地人任胥吏。
这些胥吏和大多数出身低微的门子类似,世代相传,熟悉律例、民情、官场陋规,“凡犯应徒罪以上者,主人庭讯时,必于堂后凝神细听。供稍勉强,即嘱主人覆讯……疑必嘱讯,不顾主人畏难(清代汪辉祖著《续佐治药言》)。”由此,也引发了官员对门子的防范。
比如:明代进士吴遵在《初仕录》中认为,官员选择门子,必须选择老实厚道之人,且应该半年一换,重要的事情,如审案等,绝对不能让门子插手、接近。清代方大湜也在编著的史学文献《平平言》中,总结了门子的十大弊端,并苦口婆心地劝人不要用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