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座”事件折射的法律与民意
近日,铁路“霸座”事件屡见不鲜,“霸座男”“霸座姐”“霸座婶”相继出现,引发了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和热议。“霸座”事件层出不穷,是道德沦丧还是法律规制出现了漏洞?笔者认为,“霸座”事件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据《人民政协报》等媒体报道,8月21日早上7点13分,由济南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高铁上,孙某强行占一女乘客座位。列车长和乘警反复劝说,孙某以自己不能站立为由,始终不愿离开座位。该视频曝光后,济南铁路局回应称,男子“霸座”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引发舆论哗然。济南铁路公安处随后展开调查,给予孙某治安处罚200元。同时,铁路客运部门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
在乘警耐心劝说和教育后,“霸座男”依然态度蛮横。这不但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而且冲击法律尊严和权威。笔者认为,“霸座”事件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首先,“霸座”属于民事违法行为。铁路部门与执票乘客之间存在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基于该合同,乘客对票上座位享有使用权、占有权,铁路部门有义务、有责任保证乘客权利,否则就存在违约行为。“霸座男”强行占座,使得女乘客的权利得不到维护,严重侵犯持票女乘客的权利,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同时也是对铁路交通部门运输服务合同的违约。
其次,“霸座”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相关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是行政部门在执法时可依据合理行政原则,综合考量相关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霸座男”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一款三项之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目前,尽管孙某的“霸座”行为以受到法律惩处形式告一段落,但是带给人们的思考仍未结束。此次事发后,济南铁路局先是回应“涉事男乘客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后济南铁路公安处又答复“治安处罚,限期乘坐火车”。可以说,此次“霸座”事件的曝光、处置,网络民意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尚书》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意是法律的真实体现,法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网络民意和法律惩治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都是探寻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两者实现目标的路径不同。网络民意通过把案件放在“聚光灯”下让公众评说,从而达到舆情监督效果;法律惩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处理结果。处理得好,网络民意监督可以为法律惩治“查漏补缺”,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处理得不好,网络民意监督会损害法律权威,徒增矛盾纠纷解决成本。
真正的民意天然带有朴素的善恶观、是非观和道德观,它始终代表着人民群众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社会秩序的维护不是空洞、耐心、严肃的说教,相对法律的理性和严谨,人民朴素的正义观念、道德情感所蕴含的经验和智慧,更能弥补立法、执法和司法理性以及惯性思维所带来的痼疾和弊端。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曾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法律经验源于生活实践,并在生活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逻辑只是经验的手段,而经验则是逻辑的起点,只有根据经验作出的逻辑判断才是客观、公正、有力的。此次“霸座”事件中,济南铁路公安处的及时惩处,不仅是对济南铁路局错误行为的纠正,更是法律经验完善的有力彰显,是网络民意与法律惩治良性互动的结果。
由此可见,民意和法律并非天然对立。民意执念的朴素正义,应该在法律管道内有正常的吸纳空间。法治在保持独立公正的同时,也应经得起民意的考量。如果上述事件在“法律公正”“人本关怀”等指针上与普遍民意脱节,抑或是完全驻足于民意,那么法律的公正只会成为“海市蜃楼”,遥不可及。因此,面对网络民意,一方面法律应增强“舆情免疫力”,遵守法律职业人的伦理道德,给予其充分尊重和宽容,坚持实事求是,坚守法治定力,不为其所干扰。另一方面,网络民意监督也应更加规范,公共讨论应更理性,少一些先入为主,多一些理性认识,少一些急不可耐,多一些程序观念。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和提高法治公信力,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