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监”监督的区别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不是要剥夺检察院的监督权和法律监督机关地位,而是要通过新设监察委员会来全方位规范和制约公权力的运行。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区别明显。

  一是监督对象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6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是自然人,不是组织。检察院的监督对象是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检察院的监督针对的是国家机关的行为,而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是监督范围不同。根据监察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监督的范围涵盖职务犯罪、一般违法、违反党纪乃至违反道德规范,远远广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监督。检察监督的范围则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

  三是监督方式不同。根据监察法第41条和第45条一、二款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即可以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及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等18项相关措施和处理结果。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监察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相关处理决定,这种处置权是实体性的权力。而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基本是程序性的:检察院如果认为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存在错误,其监督的方式是提起抗诉。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后,依然是由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案件重新作出裁判。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在本质上只是一个改判建议权。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则是通知相关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发出检察建议,以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些监督方式是程序性的,不能直接改变监督对象的行为结果。

  四是监督阶段不同。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不仅包括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还包括事前监督,即预防监督。这意味着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不受时间限制。检察机关的监督通常是事后监督,无论是对法院的审判行为,还是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都是在监督对象的行为已经做出之后进行监督,在其他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作出之前,检察机关不得进行预先干预。

  (作者系浙江台州市检察院副处级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