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信阳“一房二卖”引发纠纷法院强制搬迁圆满执结
本报讯(记者邵春雷 通讯员王雪阳 陈卫卫) 近日,河南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依法对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进行强制搬迁执行,一举排除妨碍,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信阳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将开发的平桥邮政小区1号楼4-6单元第三层商铺卖给张某,2015年,该公司又将同一商铺卖给李某。2016年初,李某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纠纷,案件诉讼期间,平桥法院查封了邮政小区部分房屋,其中包括张某已购买接收的1号楼第三层商铺,张某得知后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平桥法院审理后认为,邮政小区1号楼第三层房屋属于原告张某所有,因此不得执行邮政小区1号楼4-6单元第三层的房屋。
2018年1月16日,张某以“被告李某,案外人柴某、张某成现仍在邮政小区1号楼4-6单元第三层的房屋居住为由”,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5月16日,平桥法院向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下发了强制搬迁公告,但案外人柴某、张某成仍拒绝搬出。被执行人李某的亲戚张某成认为自己掏了钱,房子就是自己的,特意指使柴某在该房屋处看守,法院干警三番五次去做工作,让其搬迁,但柴某仍拒不协助,强行居住,妨碍搬迁。
8月23日,平桥法院执行局干警张全江、李国成及法警队多名干警前往邮政小区进行强制搬迁,并邀请信阳市景明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全程监督执行过程。在搬迁过程中案外人张某成及柴某阻挠搬迁,先是大声喧闹表达不满,后情绪激动手持器械,行为过激,执行干警遂对案外人张某成及柴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将二人带回法院后,经办案人员的耐心劝解,二人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写了认错书并答应配合搬迁,随后工作人员将二人释放,将该房屋交付给张某,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