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论结合的民事制度史论著
这是一本史论结合、有重要法文化价值的民法史论著。它用确凿的史料和严谨的分析,回答了“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各种论断,从法律精神、司法制度、实体法、程序法等多重角度论证了“中国古代有民法”。
著名法学家张晋藩填补空白,新著《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
耄耋之年,仍笔耕不辍。
2018年7月,现已88岁高龄的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先生的民法史研究新作《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一书正式出版。
该书编辑说,它打破了长久以来人们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刑法,而无民法”的误解,进一步填补了民法史研究的学术空白。该书引用了大量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结合历史讲述法律故事,生动具体而毫不枯燥,它“既是法律书,也是历史书,还是一本古代案例书”。
参与该书文稿整理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王斌通说,它是一本史论结合、有重要法文化价值的民法史论著;是张晋藩先生“诸法合体,民刑有分”观点的重要例证;是张先生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中国古代民法,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研究思路、方法和论断的集中体现。
数十年间积淀而成
据王斌通介绍,张晋藩先生对中国民法史的关注由来已久,并陆续发表和出版了一系列论著。该书以张晋藩先生数十年间对中国古代民法的持续关注与研究为基础,历时整整一年撰写而成。
1985年,张晋藩在《政法论坛》上发表了《论中国古代民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这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及古代民法的第一篇论文,也是晚清修律以来涉及古代民法的第一篇论文。1996年,张晋藩又在《法制与社会发展》上发表了《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通论》。
1998年,张晋藩出版了专著《清代民法综论》;2003年主编出版了《中国民法通史》;2011年在《当代法学》第4期发表了论文《从晚清修律官“固有民法论”所想到的》;2018年7月,在主编《中国民事制度诉讼史》的基础上,出版了专著《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
王斌通说,张晋藩先生这一系列著述,用确凿的史料和严谨的分析回答了“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各种论断,从法律精神、司法制度、实体法、程序法等多重角度论证了“中国古代有民法”。
在王斌通看来,张晋藩先生对中国古代民法的探索与思考,带有浓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入20世纪以后,清政府为维持风雨飘摇的局面,效仿西方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中国传统律学也为近代法学所代替。民国时期,社会动荡,以至于半个世纪里没有一本中国民法史著作。加之中国古代在法典编纂体例中“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典中出现了许多以刑事规范调整民事纠纷的情况,而历代又重视官修刑法典。这使得西方法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无民法,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中国学者缺乏认真、实事求是的研究,以至于上世纪80年代出版的《中国司法制度史》完全略去了我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这使得人们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产生了跛足之感。”
张晋藩先生认为,古代社会存在民法,且其重要影响丝毫不亚于刑法。比如:在不断出土的青铜器皿铭文中,亦不乏民事诉讼的生动记载,这些铭文与传世文献互为补充,成为民事诉讼制度早期发展的确凿证据。这也说明早在先秦时期,我国就已出现民事诉讼活动。
在张晋藩看来,就整个法治运行状态或法律体系而言,中国古代是“诸法合体,民刑有分”,纯粹的婚姻、住宅、土地等纠纷仅凭刑事手段进行制裁,显然与古代民众崇尚和谐、亲善友邻、重视诚信的精神相违背。因此,中国古代的民事立法和诉讼仍非常发达。另外,我国宋代以后,历代法典就出现了专门性的民事条款。
该书不管是诉讼程序、判例判词等,都体现出了中国古代“民刑有分”的司法形态。王斌通认为,张晋藩先生该观点的提出,对于清除“西方中心论”的影响,恢复中国法律史的真实面貌发挥了重大作用。
研究视角触及民事程序法
该书编辑说,本书详细梳理了先秦至清朝末年,中国民事法律及诉讼制度的发展演进。它引用了大量史料中记载的案例,分析深入浅出,语言流畅易懂,对于了解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及诉讼相关制度有极大帮助,具有很大的历史文化价值。
王斌通说,它的研究视角触及民事实体法之外的民事程序法,体现了张晋藩先生在法律通史研究的基础上对部门法史特别是民法史研究领域的开拓与创新。本书在写作风格、谋篇布局、史料分析等方面,和张晋藩先生之前编纂的《中国法制通史》等著作一脉相承,论证严密、简明扼要、见解精辟,但又补充了大量新材料、新方法、新观点。因此,这是一本史论结合、有重要法文化价值的民法史论著。
本书虽然以《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为基础,综合历年研究成果和新资料撰写而成,但二者在保持共性的同时也存在明显区别。
共同点方面,两者的核心观点一以贯之:即“中国古代有民法”以及中华法制文明具有“诸法合体,民刑有分”的鲜明特色;古代民法不仅反映在实体法层面,民事程序法也非常发达,且具有独特的历史魅力。
不同点在于该书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相比,历史分期更加明确、内容更加丰富、见解更加成熟。
如:前者将“奴隶制民事诉讼制度”单列一章,而后者则采取“先秦、秦汉、唐、宋、明、清、晚清”篇章结构,更符合学术研究的最新观点和时代特征。
又如:本书大量补充传世文献、出土文献等资料,运用二重证据法,将民事诉讼案例细致入微地呈现在读者面前,较前者大有进步。
再如:该书上迄先秦,下至晚清,每一章节都详细铺陈司法机关、诉讼程序、法官责任、诉讼特点等,周详认真,系统完备,对民事诉讼法史的还原与论证更严密,更具说服力。
全景式反映古代民事诉讼理念和实践
该书共8章,每一章节都能见制度、见思想、见法律、见案例、见文化。该书编辑说,它结合历史讲法律、讲社会变迁,史料详实丰富,引用有《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吐鲁番出土文书》《唐律疏议》《宋刑统》《明会典》《大清律例》等珍贵史料。
王斌通说,它的创新之处,在于融合司法理念、司法制度、民事立法、诉讼程序、司法实践等为一体,全景式反映古代民事诉讼理念和实践。读者不仅可以管窥古代民事立法及诉讼程序的源流演变,洞察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社会、文化对民事诉讼的影响,还可以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知晓当时的司法情况。
王斌通称,为了增强研究的科学性,本书非常重视对传世文献、出土文献的综合分析以及具体案例运用。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吐鲁番出土文书、二十四史、律令典章、文集笔记等重要史料在书中都有细致体现。
如,根据《诗经》等记载,西周时,召公巡行乡邑,在甘棠树下,公平公正审理婚姻之类的民事案件,百姓作《甘棠》之诗以歌咏之。王斌通说,这一事例不仅说明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我国渊源久远,彰显了中华法文化的创造性和先进性,也使得先秦时期政治法律实践具有的人文关怀与文明曙光崭露头角。
又如,在介绍中国古代民事诉讼重要的补充“调解制度”时,张晋藩先生引用《汉书》等史料介绍称,秦汉时期,县级以下设有乡、里、亭组织。基层纠纷(特别是民事案件)主要由乡啬夫、三老、亭长等调解。但乡里不构成诉讼审级,乡啬夫调解并不影响百姓不服后再上诉到县。
再如,《白居易集》中记了“义敦好合,礼重亲迎。苟定婚而不成,虽改嫁而无罪……三年无故,竟愆嬿婉之期”的判词。王斌通说,这说明唐代在婚姻方面,凡已订婚约,无故不娶,过三年,女方可以改嫁且不返还聘礼。这一判词既体现出唐代民事诉讼的运行状态,也反映出“三年”这一婚约保护期限的重要史实。
该书除第8章外,其余7章均有命名为“司法机关”的小节。为何有这种不同?王斌通表示,这是因为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带有近代化的鲜明烙印。它不管是司法机关的设置,还是司法官员的任免、考核,都与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大为不同。
晚清时期,适逢中华文明数千年未有之变局,法制改革在民事程序法领域最富有成效的是《民事诉讼律》的制定。这是中国第一本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出现在世人面前的民事程序法。它继承了中国古代因时损益的立法传统,第8章对此进行了着重介绍。
该书编辑推荐说,本书是张晋藩先生耄耋之年的力作,数十年研究成果的总结,值得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学爱好者认真阅读。
王斌通说,本书是了解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民事诉讼程序及中华司法文明的权威著作,特别是对法官、检察官、高校教师、法科学生等熟悉中国传统民事诉讼智慧有直接帮助。
王斌通还希望,大家能够珍视张晋藩先生勤奋著述、永不停歇的探索精神,重视中华文化遗产,共同传承和弘扬中华法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