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限酬”更须“治德”

    811日,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三家视频网站联合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业、慈文传媒、耀客传媒、新丽传媒六大影视制作公司,针对天价片酬发出联合声明:演员、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单个演员的单集片酬(含税)不得超过100万人民币,其总片酬(含税)最高不得超过5000万元。

  限制明星不合理收入,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联合出台明星“限酬”规定,并纳入行业自律公约,对片酬、出场费、代言费等收入进行限制,缩小艺术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有序竞争。必须正视的是,明星收入畸高,与一些明星道德失范形成了极大反差。正是这种被带坏的“时尚”,腐蚀着人们的灵魂,败坏了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甚至破坏了核心价值体系。

  可见,明星“限酬”,更须“治德”。此前,广电总局对“污点艺人”祭出“封杀令”,是个良好开端。但规范明星道德,不能止于“封杀令”。首先,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明星等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道德考核,督促他们珍视艺术生命、遵纪守法,抛弃不良生活习惯,尽早脱离“反面教材”,重拾道德信誉。同时,应制订演艺行业道德准则,要求从业人员应严格律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标准,不能成为站在法律、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监督之上的特殊群体和特权人。特别是,对于演艺圈这个传播“黄毒”、偷逃税的重灾区,司法机关应予以重点盯防,重拳打击,提高明星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