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立体化的生态检察监督模式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进入新时代,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许多新要求,其中关于法治方面的新要求尤为突出。20186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7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指出要不断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大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全面有效实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责无旁贷。本文试就建立立体化的生态检察监督模式进行探讨,以期对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所裨益。

专业化监督

    建立立体化的生态检察监督模式,必须立足专业化监督目标,建立健全“刑事惩处+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的专业化监督体系。一是要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形成强有力法律震慑。当前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类型多样,犯罪手段隐蔽,危害后果严重,应当及时掌握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通过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多发性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在办案过程中,既要严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又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做到准确定性、依法办理。二是要强化诉讼监督,维护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刚性和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因此,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案件的诉讼监督,既要深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又要完善生态环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理机制,及时受理审查因环境污染责任、资源权属和利用等引发的民行申诉案件,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手段,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三是要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加强环境公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76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的方案》,强调以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案效果、推进专业化建设为导向,构建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为更好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提供组织保障。以此为契机,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公益诉讼职能对生态保护的特殊功能,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彰显公益诉讼的生态保护效能,另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以推动问题解决为目标,把检察建议与提起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与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有效衔接起来,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目标。

恢复性司法

    建立立体化的生态检察监督模式,必须贯彻恢复性司法的理念,逐步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机制。“恢复性司法”的理论最早由西方学者在20世纪中后期提出,并迅速在英美法系国家付诸实践,国内一些学者将该理念多应用于青少年犯罪研究和刑事和解案件办理中。近年来,随着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逐年上升,单纯的刑罚处罚难以实现降低犯罪率的目的,各地积极探索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实践,立足修复生态推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在生态环境领域,惩治犯罪、提起公益诉讼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要保护和修复生态。检察机关应当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引领,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法治方式和配套机制,着力增强司法保护效果。一是要建立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修复工作机制,教育引导被告人与相关单位积极通过消除污染、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土地垦复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同时,将修复生态情况作为衡量被告人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的重要因素,并据此提出量刑处理意见,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有机结合。二是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不能仅仅满足于法院支持诉讼请求的法律效果,还要跟踪生效裁判执行情况,督促被告人履行治理、赔偿等义务,对拒不执行的,要及时建议法院强制执行,真正把公益诉讼的办案效果体现到恢复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上,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司法保护效果。

社会化治理

    建立立体化的生态检察监督模式,必须积极推动社会化治理,促进形成全民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保护生态环境,必须推进全民共治,由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就检察机关而言,在推进生态检察监督社会化治理过程中,必须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断增强环境治理保护合力。一是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积极推进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专业鉴定、技术支持等方面加强协作,共同研究办案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二是要结合办案,深入剖析环保领域违法犯罪特点规律和深层次原因,以及环境治理中的问题隐患,查找制度缺陷和监管漏洞,综合运用专题报告、信息简报、综合通报等方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主管、监管部门提出风险预警及建议。三是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凝聚改革共识,通过办案实践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四是要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协调,围绕检察监督职能和国家监察职能的衔接,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及线索“双向”移送工作机制。五是要继续加强与环保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在法律咨询、证据收集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和帮助,形成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益组织、司法机关同心合力保护生态环境的格局。六是要善于抓住典型案件,积极开展普法宣传,使每一起案件都成为鲜活生动的普法公开课,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增强广大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智能化保障

    建立立体化的生态检察监督模式,必须依托现代科技手段,逐步实现办案智能化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开展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行动指南(2018-2020年)》明确指出,要坚持把科技作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动力,加快推进检察机关智能化建设,促进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等新兴科技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持续提升检察办案质效。就生态检察监督而言,一是在案件线索发现方面,要逐步建立并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等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抓取环境犯罪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着力解决案件线索发现难问题。二是在案件办理方面,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调查取证,着力解决案件调查取证难问题。当前,部分地方已着手探索运用“卫星遥感+区块链技术”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即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运用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技术进行监测、取证、客观还原案件发生经过、提供案件诉讼证据材料、整改情况核实等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卫星遥感技术对于监测地表变化情况具有天然优势,区块链存证是保证电子数据原始性的有效方案,两项技术结合所形成的卫星遥感监测报告等证据材料,具有更高的可信度与证明力,值得探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