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在龙游落定
“贵方代表有理有据有节,这个赔偿协议,我们签了!”
7月19日,在浙江省龙游县环境保护局,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绿益新公司)代表团与该局就“绿益新公司回收的桶装废液运至龙游县域非法倾倒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达成协议。
这是今年5月《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施行以来,全省办结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
7月27日,该笔赔偿款共计785676.7元,已由绿益新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龙游县环保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污染环境被判刑
2017年11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被告单位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殷颂长、徐理荣、何志荣污染环境罪”一案中,留有公益诉讼空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殷颂长、副总经理徐理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明知何志荣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将其公司回收的废硅胶粉末及其他桶装废液交给何志荣非法处置。何志荣接手该项业务后,将上述废硅胶粉末、桶装废液先后运至龙游县龙洲街道山底村、詹家镇浦山村、石佛乡三和村塘边自然村、塔石镇西河村等地丢弃、倾倒,致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虽然法院已经以污染环境罪对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依法判处了刑罚,但是至2015年8月案发时,为及时消除污染隐患,龙游县环保局、石佛乡政府、塔石镇政府代为处置现场遗留危险废物已共计支出处置费用555676.7元,相关单位至今没有向涉案责任人追偿,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发出三份检察建议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污染者必须承担相应费用。那么,应该由谁开展追偿?如何开展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之间如何实现无缝衔接?
面对这些全新的课题,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会同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一边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一边在第一时间向衢州市检察院作了详细汇报。
衢州市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责成民事行政检察部,即刻通过查阅案卷、询问案件承办人、全面了解核实案件事实,并作出部署:由龙游县检察院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龙游县环保局、石佛乡人民政府、塔石镇人民政府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应急处置费用,同时与县环保局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5月30日,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向县环保局、县石佛乡人民政府、县塔石镇人民政府等三个部门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三个部门切实履行追偿职责,保护国有财产。同时,积极与县环保局开展工作衔接,一起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可行性与操作方案。
在衢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由龙游县环保局行使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利方的工作基础上,龙游县检察院积极引导、支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工作,重点围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问题,依法、科学、快速开展了现场调查、证据分析、结果论证等工作。期间,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邀请专家协助开展环境检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把着力点聚焦在案件核心问题上。鉴于本案案发时间已久、现场鉴定评估条件有限等实际情况,经多次分析研判,借助专家意见,最后选定“事实证据条件相对较好”的塔石镇西何村这个倾倒点作为鉴定评估的突破口,为开展赔偿磋商奠定了良好基础。
协议达成并履约
磋商开展之前,衢州市检察院、龙游县检察院会同环保等部门制定了详细的磋商方案。龙游县环保局就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赔偿金额等情况事先向绿益新公司发函并进行初步交涉。最后,绿益新公司要求主动来龙游县进行协商解决。
7月19日,在龙游县环境保护局大楼,一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开始进行。一个由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衢州市环保局、龙游县人民检察院、龙游县塔石镇人民政府、龙游县石佛乡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的磋商团,与绿益新公司代表团,就“2015年绿益新公司回收的桶装废液运送至龙游县塔石镇等地进行倾倒,污染龙游域内生态环境,由此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事项进行磋商。磋商团成员围绕事实证据、法律政策依据等方面,从情、理、法不同角度与企业代表进行谈判,整个过程有理有据有节。经过长达4个多小时的讨论,最终取得企业代表的认可。当日,赔偿权利方龙游县环保局与绿益新公司签署了赔偿磋商协议,绿益新公司全额承担垫付的应急处置费用555676.7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3万元,约定于7月29日前支付到位。
7月27日,绿益新公司如期支付全部赔偿款785676.7元。
至此,《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施行以来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