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学、社会法学发展与两岸经贸合作

两岸独立董事制度引进后之回顾与省思

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洪令家

  两岸在独立董事的设置由行政主导以外,两方对于独立董事的期许非常相仿,对于独立董事的责任要求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强化公司治理。

  虽然公司法中公司有一个监察人的制度,基本上是为了保护公司、保护股东而存在的,可是因为监察人在台湾承袭日本的制度,在台湾、大陆功能和效果都非常弱。所以就引进了独立董事,希望独立董事能够在参与董事的日常运作当中扮演到一个监督的功能,一方面他自己本身又身兼董事,所以在角色上两岸对董事都有专业性要求。如果担任审计委员会里面的独立董事必须要有财会的专长,对于独立董事有专业化、独立性的两种要求,希望他尽到监督的责任,以及帮公司做出重要角色的功能。

 

 

两岸经济法学之发展与展望

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曜琛

  经济法体系这个名称在台湾的称呼跟大陆不一样,事实上是台湾所有商法和经济法的综合体。

  比较接近的是台湾的公平交易法跟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制,针对有关市场竞争,跟经济相关的领域,我们也有这样的称呼它是经济宪法,但是称宪法层次太沉重,而且公平交易委员会也是一个弱会。

  在新的创新产业,金融产业获得非常多的革命变革,这些发展,在中国大陆目前不管是共享经济还是金融支付这些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比台湾进步太多了。AI、经济法领域的挑战,自动化、无人化、机器人等这些对经济法会带来全新的面貌,拭目以待。

 

 

两岸经济法学之比较

——以竞争法制中经营者集中为研究中心

台北商业大学副教授 李礼仲

 

  如果我们想在某一个产业独占,如果我没有办法独占就想办法跟别人联合在一起,如果没有办法跟别人联合在一起,干脆把别人买下来,就是所谓的结合。我们进入了一个产业里面,在竞争过程当中使一些小手段,这时候不公平竞争就产生了,台湾叫公平交易法,大陆叫反垄断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国叫反托拉斯法。

  台湾在1992年实施公平交易法,最主要规范的范围是公司、工会,其次还有政府的一些私行为。大陆在反垄断法里面有一个行政垄断的部分。

  到底公平法跟消费者有没有关系?可以看到我们的规范主体是企业对企业,怎么跟消费者有关?如果企业跟企业之间有很好的规范,它的品质会好、价格会低、服务会好,当然会保护到消费者,所以公平交易法间接保护到消费者,而不是直接对消费者予以保护。

 

 

两岸企业年金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副教授 徐妍

  关于两岸企业年金制度简要的对照,我们可以有几点与大家来共同分享。第一,立法方面。对于两岸可能都是同样的问题,应该是循序渐进地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有关于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去落实这种法定主义,保障企业年金的有效运行。第二,年金的分类。台湾地区的确对于年金的分类已经比较细化,但是在大陆目前这方面的分类还有些笼统,应该再进一步根据不同的职业类别进行精细化划分、规制。第三,监管。这是一个长期和复杂的过程,目前在面对大数据、数字经济的时代,无论是在经济法、社会法都面临着一种新的挑战和冲击,在这个大的背景之下,应该政府伸出自己的有形之手,对于经济、各个方面的管理要进行强化和进一步的监管。

 

从欧盟一般隐私保障规则看金融创新科技之因应

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余启民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是从2016年开始,2018525日正式实行,直接在欧盟各会员国生效。里面重要的部分在于它的定义里面科技的部分,包括IP位置、GDP位置等都将认为是你的个人数据。

  而且针对这部分有特别设计所谓的数据保护官,还有针对数据有相关的部分,这里面有特别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违法的规定,在欧盟数据传输的时候,要罚你企业总营收的4%。所以台湾地区过去已经开始重视这个问题,真正开始追赶是今年才开始发酵,中国大陆目前也逐渐有很多企业在正视GDPR

大陆移民工人保护研究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喻术红

  中国大陆关于移民工人保护方面,首先基本原则就是鼓励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其次,我们目前的立法没有专门的关于外国人就业这样一些立法,我们基本上是重管理、轻保护。再次立法层次,关于外国人包括社会保险、就业,我们立法的效力是比较低的,主要是劳动部的一些规定。

  我建议,第一,在移民工人的保护上,从原则上要进行适当的修正。因为保护移民工人的权利已经是一个普世的价值观了,要从重管理到管理与保护并重。第二,要提高有关立法的位阶,比方说在就业法当中要增加对外国人就业立法的一些规定问题。在工会法、社会保险法当中也要作出相应的规定。第三,对于外籍工人一些基本信息要给予保护。第四,家庭工人进行分类保护,凡是在驻家达到40小时以上可以考虑给予劳动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