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冷静期”不是一“冷”了之
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法院正设法让他们冷静一下。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上述规定出自最高法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
近两年,一些地方法院尝试对“冲动型”夫妻提起的离婚诉讼案,推出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改革举措,以期冷却双方情绪、化解婚姻危机、维护家庭稳定。鉴于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走高的严峻现实,“离婚冷静期”的探索意义值得肯定。最高法此时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既是对此前各地法院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同时也是对该制度提供的依据和指引,有利于下一步的复制推广。
“离婚冷静期”推出之初,就深陷人们或褒或贬的舆论争议,有人质疑其纯属“多此一举”,更有人诟病其“干涉婚姻自由”。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存在认知误区。设置“离婚冷静期”,不是法官有意在阻止当事人离婚,而是希冀为濒临破裂的婚姻作最后的撮合与挽留,尤其是对于那些“正在气头上”的婚姻男女,经过一段“静一静”“等一等”的缓冲冷却期,或许真会收到回心转意、破涕为笑的“雨过天晴”奇效。婚姻是家庭的基石,有“家和”才会有“国安”。有数据显示,我国离婚数已连续14年增长,自2002年的117.7万对增至2016年的415.8万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百分之七八十都来自离异家庭。由此说来,无论是从“保卫婚姻”的层面还是从“救救孩子”的角度,“离婚冷静期”都显必要与重要。
纵观最高法的“意见”,其对“离婚冷静期”的规范主要有三:一是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这既能体现出“婚姻自由”原则,也是让“冷静期”产生效果的必要前提;二是“冷静期”不超3个月。“3个月”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足可让当事人约束情绪、修复情感、权衡利弊,时间过长则极易生变,甚至发生不测。三是法院要有所作为。最高法规定,“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这一点很重要。“离婚冷静期”不是一“冷”了之,保卫婚姻不但要靠当事人的冷静与反思,也离不开由法院会同亲属、妇联、社区、邻里等相关方面的析理劝和、相向而行。“调解”本就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冷静期”的实质,就是法院的调解时间。
凡事皆有度。司法实践中的“离婚冷静期”,关键也是要把握好“度”。比如该不该给当事人设置“离婚冷静期”,“冷静期”需要多久?法院要厘清婚姻危机与婚姻死亡的边界,不能一味“劝和不劝离”。尤其要把握好离婚案的“冲动”特性,该判当判,宜缓即缓,最大限度地发挥好“离婚冷静期”的缓冲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