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待精神残疾不能仅有民政视角
24套公租房被“扎堆”租给17位精神残疾者是否欠妥?如何保障小区住户安全?近日,一则源于深圳宝安区华联城市全景小区居民投诉的消息引起多方关注。深圳市宝安区华联城市全景小区公租房项目被指将住进17位精神类残疾人,小区居民质疑大量精神类残疾人集中入住公租房的安排欠妥。
这场纷争的一大成因,是这17人仅被当成残疾人来看待。他们以优抚对象的身份出现,和其他众多残疾人一起享受这项福利。且精神残疾人这个称谓,是民政部门的称谓,对他们进行一至四级的残疾等级划分,也与其他残疾人等级划分一样。
从残疾人保障的角度看,精神残疾人与其他残疾人一样,有平等获得政府扶助的权利,也有在小区里的居住权。把他们仅当成残疾人,这样的安排问题不大。
可在小区居民眼里,他们被看成是精神病人,居民的一切担心,皆缘于对这17位准邻居的身份定位。
既然是精神病人,就应该按照疾病进行分类管理。民政分类基于疾病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构成的影响,医学分类则基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重型和轻型、急性期与稳定性之分。民政分类不等于医学分类,假如混淆两者,很容易让居民将一至四级的民政分类误当成体现疾病程度的分类,进而得到他们中一部分属于重型或急性期精神病人的结论。
生活在社区的精神病人,还应该得到随访和社区管理服务。我国精神病人住院治疗的少之又少,社区管理成为重要手段。假如只让他们作为残疾人住进小区,却不能作为病人得到管理与服务,小区居民就难免感到担心与不满。
作为精神病人,其隐私还要依法得到保护。《精神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这次对他们的信息进行了公示,是站在民政福利分配的角度来实施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却忘记了他们是精神病人,这样不仅有损他们的尊严,也人为推高了居民的恐慌。
看事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和办事的目的也不同。弥合分歧的最好办法,是站在对方的立场看问题,既要有民政视角,也要有医学视角,既要让他们作为残疾人得到照顾,更要作为精神病人得到管理与服务。若如此,这次纷争或许就不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