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较宪法学教材与研究方式的革新
评《比较宪法:高阶导论》
众所周知,宪法学研究带有明显的国别性,切不可将他国的宪法实践或经验简单地套用于另一国之中。我国也概莫能外。由此,对外国宪法的关注会转入比较宪法学的研究之中,以比较方法的形式来呈现外国的宪法实践与经验。
虽然当代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曾将比较方法的意义概括为“有助于法制史和法哲学的研究,有助于更好的认识与改进本国法,有助于了解外国人民以及在国际生活的各种关系中建立更好的制度”,但是如何借助比较方法研究不同国别的宪法学问题,不仅关系到比较宪法学的发展,也关乎外国宪法学的存续。国内的比较宪法学教材基本采取四编之结构,对宪法基本原理、公民基本权利、宪法基本制度以及宪法运行机制逐一展开比较,虽然比较已经足够深入和广泛,但仍存在说教与灌输意味浓厚等问题,且疏于研究外国宪法的新发展。
郑海平博士译介的《比较宪法:高阶导论》一书,似乎为我国比较宪法学研究注入了一股新活力。它与国内的其他比较宪法学教材相比,更像是一部“非教材”的教材。冠之以教材之名,只因其涉及比较宪法学领域中的元问题;而归之以非教材之实,则源于其对次生问题的进一步研究。该书取名刻意选取了“导论”和“高阶”二词,乍看极富张力,且准确到位。
在该书中,比较宪法研究,从宪法学的制宪权、宪法审查、基本权利与政府权力等基本范畴逐一展开。作者言下之意是将比较宪法学中的元问题视为导论,将关于比较方法的重申和比较内容的厘定作为研究的门槛。而所谓之高阶,即是随着宪政体制发展而由元问题引发的相关的次生问题。对此,作者一一指出:制宪权不再是与“一国人民实际参与并表示同意”的固有观念相勾连,需要在“不可修改性”的基本原则之中注入更多的包容性和全面性;与第二代(社会经济领域的)、第三代(文化、语言和环境领域的)宪法权利相伴,宪法审查也不仅是司法宪政主义抑或政治宪政主义的分庭抗礼,而是对话式审查、弱形式宪法审查以及新联邦司法审查模式等的遍地开花;当宪法权利受到侵犯之时,比例审查也从实体逐渐转向程序,并被赋予立法的正当程序、次级宪法审查以及准程序性审查之名;而被奉为政府架构圭臬的孟德斯鸠式的三权分立经由第四分支(执行法律、行政裁决的机构)修正后仍然有所纰漏,第五分支(反腐、选举争端、信息公开机构)的二次修正也势在必行。
此外,马克·图什内特教授试图架构起“薄的”宪法(原则)和“厚的”宪法(规则)之间的桥梁,利用超脱意识形态的、客观中立的视角还原晚近世界诸国宪制发展之趋势。它既未许下宪制模式的唯一正解,也未曾左右其发展之余地,仅为我们指明了比较宪法学研究的诗与远方。
笔者认为,该书为国内的比较宪法学教材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编写范本,也为国内的比较宪法学研究提供了崭新的范式,即无论比较宪法学教材的编写还是进行比较宪法学的研究,都应将该领域内的基础研究与前沿研究并举,在对宪法基本原理、公民基本权利、宪法基本制度以及宪法运行机制等进行比较的基础上,重视对外国宪制新发展的研究和把握,以更好地认识和促进我国宪制的发展。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