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老赖,不能株连子女上大学

    今年高考,浙江温州苍南饶先生的儿子发挥出色,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正当一家人沉浸在喜悦之中,该大学的一个电话却让饶先生犹如遭遇晴天霹雳:“我校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您存在失信行为,请立即处理,否则我校将不予录取您的孩子。”

    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请人的胜诉权利无法保障,有钱赖着不还的老赖着实令人痛恨。客观上讲,这起事件的结局似乎皆大欢喜,饶先生的“老赖”丑态也在高压下原形毕露。但不得不说,任何正义的目的都需要通过合法手段来实现,严惩老赖并不能株连无辜子女,大学拒录失信人子女不仅于法无据,更是严重侵犯了普通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

    诚然,将能够履行法定义务而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既是一种信用惩戒,更是一种限制,使其无法进行高消费,进而避免其因为高消费进一步失去履行能力。该制度不仅符合公众的朴素正义观,更在实践中起到了较好的督促失信人作用。但无论从正当性还是合法性的角度,这种限制制度本身就存在着两种“限制”:一是限制只能针对失信人本人;二是限制的仅仅是失信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该项制度集中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之中。其中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包含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正是这个第(七)项遭到了诸多人的扩大性误读。就规定的本意而言,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子女就一律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规定只是限制失信人不能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出费用,但并不排除子女在其他亲友的支助下就读相关学校。

    更重要的是,父母失信不意味着子女也会失信,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父母是罪犯,而将其也视为罪犯。现代社会一项最基本的法治精神正在于“从身份到契约”,也即一个人的权利义务是由契约决定的,而不是由身份决定的。法律制度则是一个社会中各方所必须遵循的契约。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等教育法也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失信人的子女和普通人一样平等地享有生存、受教育、发展的权利。可见,失信人的子女就读学校,凭借高考分数实现金榜题名的梦想,本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与歧视。

    我们并不知道这家所谓北京某知名大学为何种性质的学校。如果是公立学校,以父亲失信为由拒收考生显然违法;即便是“知名的”高收费私立大学,也没有拒收考生的合法理由,能拒收的只是失信人代为缴纳的学费。毕竟,学生的学费不仅可能来源于失信的父母,甚至还可能来源于助学贷款、勤工俭学。解决执行难,路漫漫而修远,在这个宏伟工程中,我们必须依法而为,尤其是要摒弃“搞株连”的封建残余,否则,我们终将背离法治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