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上吸二手烟状告铁路局 法院判令拆除烟具

 判令被告取消吸烟区、拆除烟具从而实现在列车禁烟,有利于公共环境和公民健康的保护,并可以起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



  烟雾缭绕的车厢、小食品手推车的叫卖。这种画面是很多人乘坐火车的记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也渐渐减少。

  然而去年6月,大学生李丽(化名)在旅游途中乘坐普通列车遭遇了二手烟,投诉无果后将哈尔滨铁路局(201711月更名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购票款102.5元,同时要求取消有关站台及该趟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

  这也是“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铁路局在30日之内拆除相关列车上的烟具,取消吸烟区。

  这个结果让很多乘客纷纷为李丽和法院点赞。

  

乘客吸二手烟 投诉无果

 

  201769日,刚考入大学的李丽从北京乘坐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的K1301次列车到天津旅游,但是一上车,就闻到车厢内浓浓的烟味。她发现,虽然乘客是在车厢连接处的吸烟区,但烟味弥漫到了整个车厢,列车上不但无人劝阻抽烟行为,而且列车工作人员也在列车上吸烟。

  李丽认为,列车上《安全须知》里写明“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但车上却又设有吸烟区并放置烟具(烟灰盒、烟灰缸),这并不合理。于是向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司反映上述问题。

  上述部门答复称,国家铁路局没有卫生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已将情况反映给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希望李丽直接向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卫生主管部门反映。

  李丽也曾向北京市和天津市卫计委投诉,得到“不属于受理范围”“不属于监管范围不予受理”的答复,并建议她向铁路部门反映情况。

  李丽后来也向铁路总公司反映了这个问题,但至今未给出明确答复。

  投诉无果,李丽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购票款102.5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禁止在K1301次列车内吸烟;并赔礼道歉。

    

拒绝调解 被判担责

 

  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名为《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的内部用书,认为他们是严格依照该法律法规操作,不存在违法。

  在庭审中,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名为运输合同纠纷,实质为公益诉讼案件,李丽的诉讼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条件,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小李的起诉。

  在庭审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

  本案的主审法官王丹告诉记者,本案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不仅有义务将旅客送达目的地的主要义务,也包括提供与列车类别相适应的良好车内环境的从义务。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涉案车次内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所默许的吸烟环境必然会导致车内环境质量降低,从而影响到旅客的乘车环境。

  王丹说,《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是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第77条明确规定属于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包括吸烟。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涉案车次内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行为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违背。既然行为违反了运输合同义务,就应予以纠正。 

  针对所称“公益诉讼”,王丹指出,公益诉讼主体一般为检察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而本案中李丽是个人。而且公益诉讼一般为公共利益,私益诉讼为个人利益,本案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互包含。

  法院认为,被告在涉案车次内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行为不仅会影响李丽的出行环境和健康,该行为及持续状态也会对以后的乘客产生不利影响,而且有可能会引发更多的人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诉累,铁路局也应该采取改进措施。

  该案判决书中特别指出,司法裁判关系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生态环境维护,应顺应时代发展以和谐司法、和谐社会构建为归宿,引导合法的行为方式、弘扬正确的价值取向。

  王丹说,判令被告取消吸烟区、拆除烟具从而实现在列车禁烟,有利于公共环境和公民健康的保护,并可以起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